图书馆制度

图书馆制度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图书馆的正常阅览秩序,保障读者生命安全和馆舍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读者包括校内教师、学生、职工以及外单位来馆查阅文献的人员。

第三条 凡进入本馆的读者必须遵守本条例,有违规者按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在馆内任何地方严禁吸烟,违规者停止入馆两个月。

第五条 未办理借阅手续私自将书、刊带出馆外者,教职工送交人事处处理;学生交学工(部)处处理;馆外读者给予经济处罚。同时停止借阅文献两个月。

第六条 严禁使用伪造证件、假冒证件或过期证件入馆。

第七条 用他人借书证入馆者,没收借书证,停用两个月,并由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 爱护图书馆公共财产。严禁偷窃、撕毁、涂抹、私藏书刊,严禁搬动、拆毁、破坏图书馆设施。

第九条 故意损坏图书者,按图书馆有关规定赔偿。

第十条 对损坏图书馆其它公共财产(包括在桌椅上、墙壁上乱写乱画、损坏桌椅、书架、玻璃等)和设施者分别送交学工(部)处、保卫处或人事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维护图书馆公共秩序。禁止抢占座位,请勿超时存放个人物品。

第十二条 保持图书馆安静。请勿大声朗读、谈笑,请将手机调至震动或静音。

第十三条 保持图书馆整洁。请勿在馆内饮食,严禁随地吐痰、乱丢废弃物。

第十四条 严禁在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的微机上或在自带的笔记本电脑上玩游戏。

第十五条 对违反图书馆其它制度的读者,按图书馆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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