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倡导学术诚信,促进我校学术活动与科技创新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全体在职教职员工、在籍学生及以广西城市职业大学名义从事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范围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公认的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违反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研究资料或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八)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九)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机构,其下设学术规范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监督、受理、调查等工作。工作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学校主管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校科研技术推广处。
第六条 学校将不断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开展师生员工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健全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与处理机制,对于轻微的学术失范行为,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
第七条学校建立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以及非涉密信息公开制度。同时,积极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不断完善科研档案管理,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四章 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职工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与调查等工作。
第十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接到举报后,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指派3名以上人员组成调查组,到相关部门、单位核实事实,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并于15个工作日内在校学术委员会(参会委员占半数以上)反馈初步审查报告,委员以无记名方式投票决定是否给予正式调查。参与调查人员须与调查事件不存在利害关系。必要时,可会同纪检监察机构、同行专家、第三方机构等联合调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二条 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工作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三条 调查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既定程序组织开展调查。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举报人和证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举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及个人应积极配合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工作。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五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并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阅悉。在接到书面调查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应针对报告内容向调查组提交书面反馈意见,未反馈意见的视为认同。
第十六条 调查组对上述调查报告和反馈意见进行审议后,提出事实认定建议,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对于学术不端行为影响重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五章 处理
第十七条 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相关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警告、记过;
(五)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
(六)辞退或解聘;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按学校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十八条 对经查证核实,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人员,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应采取措施加以澄清、正名。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学校和被举报人合法权利。
第十九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二十条 如发生部门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导致无法做出公正结论,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当事人做出处理决定,出具处理决定书,并送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第六章 复核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申请期内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小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其他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未尽事项,严格依照国家、自治区、学院相关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广西城市职业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城职大科字〔2020〕39号)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由科研技术推广处、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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