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规范我校科学研究工作,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氛围,引导全校教职工和学生遵守科学研究道德,弘扬“严谨、笃学、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严明学术纪律,防止学术虚假,保障学术自由,保护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及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学生的科学研究活动,本管理办法所称的科学研究,包括自然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生命科学、医药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等领域的研究、实验等活动。全体教职工务必认真遵守本规范,在科学研究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本规范的监督与约束。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 科学研究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不断推动学术进步。
第四条 我校全体教职工应以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己任,具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勇于学术创新,努力创造先进文化,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与民族精神。
第五条 我校全体教职工、学生在科学研究活动中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执行教育部、学校的有关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第三章 学术引文规范
第六条 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是否发表,无论纸质材料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出处,不得伪造或篡改数据、文献和注释,捏造事实。
第七条 学术论著应遵守学术论著引文标准,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章 学术成果规范
第八条 尊重他人的劳动和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式剽窃、抄袭、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第九条 应注重学术质量,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注重调查研究,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研究方案,讲究科学方法;力求论证缜密,表达准确;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
第十条 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第十一条 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重复发表是指同一学术成果在两份及以上的相同语种的期刊上公开发表。改头换面而实质上是相同的学术成果,视为同一学术成果。
第十二条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在科研合作中尊重合作各方的权益,在科研成果的署名位次上不得高于自己的实际贡献;不得在未做贡献的科学成果中署名或虚报自己的实际贡献;禁止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第十四条 科学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第十五条 禁止编造、夸大经费预算、研究计划、预期目标、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等骗取经费、设备和其他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禁止滥用科研资源,用科研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不得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第十七条 不得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论文或为他人代写论文。
第五章 学术评价规范
第十八条 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九条 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二十条 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学术地位或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章 学术批评规范
第二十三条 应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第二十四条 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第七章 违反科学研究行为规范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民法通则》、《专利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中的条款,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但尚未构成违法行为的人员,经查实,视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暂缓期限为两年,两年期满经审查确认对原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并有纠正错误的行动,报请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恢复;
(五)辞退或解聘。
(六)对于严重和恶劣的学术不端行为,给予行为人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科学研究行为规范者,至少两年内在年度考核、各种评优中不得评为优秀。情节较为严重者,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行为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条 处理决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 行为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科研技术推广处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科研技术推广处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交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是否决定受理。决定受理的,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并作出复核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行为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管理办法将根据我校科学研究事业发展的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广西城市职业学院科学研究学术规范管理办法》城职院科字〔2018〕2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科研技术推广处、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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