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美育工作,强化学校美育的育人功能,以美育浸润学生,全面提升学生文化理解、审美感知、艺术表现、创意实践等核心素养,丰富学生的精神文化生活,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纲要〉的通知》(教体艺厅〔2022〕1号)和《教育部关于全面实施学校美育浸润行动的通知》(教体艺〔2023〕5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美育学分是我校学生在校期间,参加以培养学生审美能力与人文素养为主的公共艺术课程和艺术实践活动,并由此取得具有一定水平的美育成果,经认定而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 美育学分包括公共艺术课程学分和艺术实践活动学分两部分。
第四条 公共艺术课程与艺术实践活动,各认定1个学分,二者不能互换及替代。
第五条 每位学生必须于在校期间最后一学年之前取得相应的公共艺术课程学分和艺术实践活动学分,方可毕业。
第二章 公共艺术课程学分认定
第六条 公共艺术课程可以通过广西城市职业大学通识教育选修课程中的“美育课程”和“美育教育”两类课程进行学习。
第七条 各学院/教务处根据学生公共艺术课程考核成绩,凡通过者,可直接认定公共艺术课程的1个学分。
第三章 艺术实践活动学分认定
第八条 艺术实践活动认定类型主要包括展演赛事、文艺活动、讲座课题、证书专利、社团实践及其他经教务处、学工处认可的相关艺术实践类型。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展演赛事
1.参加艺术类展演、竞赛、设计、征文等相关赛事活动,获院级一等奖、校级二等奖及以上、市级及以上三等奖及以上;
2.参与原创校园歌曲、舞台剧、舞蹈、影视作品等创作,并公开展演、展示。
(二)文艺活动
1.参加由学院、学校及其他各类文艺类活动;
2.参加相关文艺活动实施、组织,取得一定反响;
3.相关艺术设计、创作作品,被学校或实践单位公开采用。
(三)讲座课题
1.参加各类美育专题讲座一次,并提交学习心得一篇;
2.参与相关艺术实践课题研究,并有相应成果。
(四)证书专利
1.在校期间取得艺术类技能资格证书;
2.获得外观设计、制造类成果、专利,并实际应用。
(五)社团实践
1.参加大学生艺术团及文艺类社团,并考核合格;
2.参加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社会实践活动一次及以上。
(六)其他
结合专业特点,参加经学院认可的其他艺术实践活动的。
第九条 完成上述第六条中任意一项实践活动均可认定艺术实践活动1个学分。
第十条 艺术实践学分认定需按规定填写并提交相关申请表、证明材料等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两份,一份由二级学院自行存档,另一份交由学工处存档。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如下:
(一)学生参与艺术实践活动后,需提供由组织部门加盖公章的获奖证书、资格证书或相关艺术实践证明材料(扫描复印件)。以班级为单位认定的,需在证明材料上,体现所有实践参与成员的姓名。
(二)学生个人认定的艺术实践学分的,应按要求填写附件1:广西城市职业大学艺术实践活动学分个人认定申请表,并随申请表附上相关证明材料交至学院。
(三)集体认定艺术实践学分的,均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认定,按要求填写附件2:广西城市职业大学艺术实践活动学分班级认定申请表。
(四)材料以班级为单位进行汇总,并提交附件3:XX学院XX班级艺术实践活动学分认定汇总表。
第十一条 各学院负责对本学院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填写附件4:XX学院艺术实践活动学分认定汇总表,并提交至教务处审核盖章后,最终由学工处汇总录入学分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艺术实践活动学分认定材料不可用于认定其他学分。经查实重复使用证明材料进行学分申报者,将撤销当次艺术实践学分认定资格。
第十三条 艺术实践活动学分认定材料提交及审核认定于每年五月和十一月开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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