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有效预防和处理教学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定义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教务管理和为教学提供服务过程中因本人过错而对学校教学秩序造成较大影响,或其教学语言及行为违背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等方面的责任事故。
第三条 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后果,把教学事故分为四个级别:I级(重大教学事故)、Ⅱ级(严重教学事故)、III级(较严重教学事故)和Ⅳ级(一般教学事故)。
第四条 本规定所列教学事故涉及教学、实践、期末考试、管理、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研究等方面,同时明确等级考试事故范围。由不可抗力的因素(如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性事件等)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的事件,不被认定为教学事故。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各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教学主管部门报告。其他发现或知情单位、个人也可在事故发生发现后3天内向教学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各教学主管部门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做好教学事故记录,并在事故认定后将教学事故通知单发至责任人所在部门。事故记录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
第七条 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的部门领导,或教学检查、管理人员对执勤、巡视中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的,应列为责任人之一。
第八条 教学活动中的教学事故由教务处统一受理,核实后于1周内报主管领导认定。教学事故调查流程如下:
(一)教学责任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教学主管部门。
(二)教学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属单位,组成由教学单位领导为主的3人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并填写《教学责任事故调查表》。经单位负责人核实后,于事故发生3日内报送教学主管部门,并附有关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的书面材料。
(三)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并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事故调查人员有权向事故有关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了解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事故的调查工作。
(四)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主动向所属单位和教学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所属单位和教学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损害和影响。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九条 学校对已认定的教学事故进行如下处理:
(一)对Ⅲ级、Ⅳ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由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在本单位内通报批评。
(二)对Ⅱ级及以上教学事故,由教务处签发附有学校处理意见的《重大考试事故通知书》,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将事故记入责任人的档案。
(三)一学年内累计2次以上(含 2 次)Ⅳ级教学事故,按1次Ⅲ级教学事故处理,一学年内累计2次以上(含 2 次)Ⅲ级教学事故,按1次Ⅱ级教学事故处理,一学年内累计2次以上(含 2 次)Ⅱ级教学事故按1次Ⅰ级教学事故处理 。
(四)事故责任人当年不能作为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等任何评优评选候选人。一年内发生Ⅱ级及以上教学事故的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参加年度先进集体的评选。
(五)事故的认定结果作为学校对教职员工考核奖惩、晋职加薪、绩效及岗位聘任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事故造成国家、学校或者他人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责任人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事故涉及违法犯罪情形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申诉与复议
第十条 学校成立以主管校领导为主任的教学事故复议委员会,成员包括教务处、各学院、教学单位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其常设机构挂靠教务处,负责受理申诉和对申诉进行复议。
第十一条 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教学事故复议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接到申诉书后,学校教学事故复议委员会应认真调查核实,并在10日内将复核意见通知当事人及所在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教学活动,实施对象包括各学院教职员工、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 本规定即日起生效,此前公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原《广西城市职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置暂行规定》(城职大教字〔2020〕147号)废止。
第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所有。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