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教学激励机制,巩固教学工作基础和中心地位,鼓励广大教师和管理人员积极投身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彰显人才培养特色,表彰在学校教学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教职工,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推进改革原则。紧密围绕内涵建设,表彰奖励在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进教学管理改革,营造优良教风学风。
2.突出示范原则。大力支持本科教学和人才培养综合改革,能够带动学校教学改革、专业发展,重点表彰在优化资源配置、创新管理模式、提升办学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且具有示范性的单位和个人。
3.优中选优的原则。加大对具有权威性、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国家级、省(部)级等项目中对办学特色、办学水平提高具备重大理论价值和推广价值的成果奖励力度。
4.面向一线原则。紧密围绕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在教学工作各领域、各环节取得优异成绩的一线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
5.年度申报原则。只对规定的年度进行奖励,只对申报的教学成果进行奖励,不申报不给予奖励。
第三条 教学奖励经费为专项经费,在学校年度预算中单列,专款专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奖给获奖团队和个人。涉及税收问题按国家相关法规办理。
第二章 奖励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奖励我校在职教师、教学团队和教学管理人员以“广西城市职业大学”名义完成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类教学成果。
第五条 本办法奖励种类主要分为:教学成果类、教学改革与建设类、教学荣誉类、教学管理类。
第六条 教学工作奖励经费分别奖励给个人、团队和单位,其中:奖励给个人的奖金直接发给个人,奖励给团队的奖金由第一完成人(或负责人)负责分配,奖励给单位的奖金由单位统筹分配。
第七条 同一成果重复获奖的,按最高级别给予奖励。已按低级别奖励的,若再获奖励时,按其与最高级别奖金差额,给予补发。
第八条 未在本办法之列的奖励项目,由相关单位提出奖励申请和奖励方案,并提供支撑材料(获奖证书或文件等材料的复印件),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参照相应标准进行奖励。
第九条 与校外单位合作且在奖项记录中体现出以广西城市职业大学名义合作完成的项目,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奖励:若我校为各奖项的第一、二、三、四完成单位,则分别按相关获奖等级奖励金额的100%、30%、10%、5%予以奖励。
第三章奖励类别及标准
第十条 教学成果类
国家级、自治区级、校级教学成果奖包含高等教育类、基础教育类和职业教育类等各类教学成果奖。
对获教学成果奖的教师,按照广西城市职业大学科研成果相关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教学改革与建设类
学校对授奖年度内,在专业、课程、人才培养、实践基地等项目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或集体给予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项目名称 | 教育部直属单位 (元/项) | 教育厅直属单位(元/项) | 广西城市职业大学(元/项) |
专业建设类:重点专业、特色专业、一流专业等。 | 立项:20000 结项:30000 | 立项:5000 结项:5000 | 立项:2000 结项:3000 |
特色专业群 | 立项:10000 结项:10000 | 立项:5000 结项:5000 | 立项:2000 结项:3000 |
课程建设类:一流本科课程、精品课程、在线开放课程、课程思政示范课程等。 | 立项:20000 结项:30000 | 立项:5000 结项:5000 | 立项:2000 结项:3000 |
教学资源库 | 立项:20000 结项:30000 | 立项:5000 结项:5000 | 立项:2000 结项:3000 |
实践教学类: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训基地、重点实验室等。 | 立项:20000 结项:30000 | 立项:5000 结项:5000 | 立项:2000 结项:3000 |
大师工作室类: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师工作室、高师工作室等。 | 立项:20000 结项:30000 | 立项:5000 结项:5000 | 立项:2000 结项:3000 |
教学案例类:课程考核方式典型案例、教学方法(手段)改革典型案例、“三教改革”典型案例、课程思政典型案例、模块化教学案例等。 | 10000 | 3000 | 200 |
教学团队类:教师教学创新团队、黄大年式教师团队等。 | 立项:20000 结项:30000 | 立项:5000 结项:5000 | 立项:2000 结项:3000 |
注:教学改革与建设的具体项目随国家、自治区的政策调整,由教务处负责确认。
第十二条 教学荣誉类
指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学校评选的教学工作先进个人或授予的各种教学类荣誉称号,包括:教学名师奖、各类教学竞赛奖励等。奖励标准如下:
1.对获得“教学名师”的教师分别按照国家级20000元/人、自治区级10000元/人、校级5000元/人的标准进行奖励。
2.对获得“优秀教师”的教师分别按照国家级10000元/人、自治区级5000元/人、校级1000元/人的标准进行奖励。
3.对在学校认定的各类教学竞赛中获奖的教师,按照竞赛经费管理和奖励相关办法给予奖励。
4.对在学校组织的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中获奖的教师,按照一等奖3000元/人、二等奖2000元/人、三等奖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5.对在学校组织的各类教师评选活动中获奖的教师,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教学管理类
指获得学校表彰的教学管理类先进集体和个人,包括:优秀教学单位、优秀教研室、优秀教研室主任等称号。奖励标准如下:
1.校级优秀教学单位:5000元。
2.校级优秀教研室:3000元。
3.校级优秀教研室主任:1000元。
第十四条所有申报奖励项目,经教务处审核汇总,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执行。
第十五条 在申报及执行奖励制度时,应当提倡良好的科学道德和实事求是的精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侵夺他人成果、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学校教学工作奖励的,经查明属实,由学校追回奖金,并在学校网站和发布公文给予公开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严格界定教学奖励与科研奖励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学校其他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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