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的基本组织形式和中心环节,为了加强教学过程的监控,促进教师提高自身素质和教学水平,总结和推广教学经验,切实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类人员的听课量和听课目的
(一)学校领导
1.学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节,其中分管教学、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节。
2.学校领导听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全面了解各学科的教学发展动态,掌握指导教学的主动权,为完善教学常规,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供决策的依据。
(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
1.教务处正副职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节。
2.学工部(处)、人事处等正副职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节。
3.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听课的主要目的是了解教师的教学能力和学生的学习状况,把握教书育人的方向,帮助师生树立严谨的教风和优良的学风,研究教学改革,总结推广先进的经验。
(三)学院领导
1.各学院院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节。
2.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节,其中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节。
3.各学院领导听课的主要目的是了解课堂教学状况,倾听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为师生排忧解难,为完善教学工作制度积累第一手资料。
(四)教研室负责人
1.教研室负责人每周听课一节,每学期不少于16节。
2.教研室负责人听课的主要目的是检查、监督教师按教学进度教学,总结教学经验,推广先进方法,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五)其他教学行政人员
1.教务处各科室负责人、各学院教务办主任根据课程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节。
2.该部分人员听课的主要目的:一是了解课堂教学动态和倾向以及师生对教学的反映,检查教师执行教学计划情况,调查课堂教学效果,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教学管理方式,提高教学管理水平。二是了解课堂教学中学生的学风和思想状况。
(六)教学指导委员会
1.学校专业指导委员会根据课程表每月随机听课一次,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节。
2.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听课的主要目的是了解课堂教学情况,参与教学决策、咨询、评估等工作。
(七)专职教学督导人员
1.专职教学督导人员每周听课不少于2节,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2节。
2.专职教学督导人员听课的主要目的是了解课堂教学情况,听取师生的意见和建议,督导教师执行教学计划,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风。
(八)专职教师
1.各学院内部在教师之间应开展相互听课活动,凡当学期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听课不少于10节。
2.教师听课的主要目的是相互学习,交流教学经验和心得,改善教学效果,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
第三条 听课方式、范围与基本要求
(一)听课采取线下推门听课形式,不提前通知授课教师、不通知授课班级,由听课人员根据教务处提供的授课安排随机抽取。以随机、随堂听课为主,也可组织重点听课和观摩课、示范课、新进教师试课等。听课时间应一学期内适当分散,以动态掌握和了解教师的课堂教学情况。每次听课至少一课时(45分钟/节)。
(二)听课范围是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所列课程,包括课堂讲授、实验(实训)等教学环节。
(三)所有课堂一律对外开放,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敷衍听课人员。
(四)听课人员听课原则上不打乱授课教师上课计划,一般不得向任课教师事先通知或打招呼,要提前5分钟到教室,不宜上课中途进入或中途离场;听课者要认真负责,听课时做好记录,及时对老师课堂教学等情况进行客观评价,课后要与授课教师交换意见,不得在学生面前对授课教师进行评价,但可以听取学生反映。
(五)教务处将教师听课情况反馈各开课部门,需填写教学督导反馈跟进记录表,开课部门将听课情况反馈任课教师,各开课部门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及要求,同时做好复听安排。
第四条 组织管理
(一)听课记录表是本制度所规定的各类听课人员是否认真履行听课职责,完成听课任务的凭据,应做好记录。
(二)听课人员应在学期结束前2周将记录交给相关部门检查、汇总、归档。教务处负责检查职能部门领导、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学院领导、教务处人员听课情况;院办负责检查学院领导、专职督导人员、本部门人员听课情况;各学院教务办负责检查学院管辖的教研室主任、一线教师听课情况;教研室主任负责检查所属教研室成员听课情况。各类人员听课记录表由教务处统一印发,并最终按照教研室和职能部门进行归档,记入教师业务档案,教研室人员听课记录归入教研室存档,其他统一交由教务处统一存档。
(三)在学期结束前一周,教务处将对职能部门及各学院相关听课人员听课情况进行检查,如相关人员未能按要求完成任务,将按我校相应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四)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有义务督促本部门人员认真执行听课制度。把每学期听课情况作为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五条 附则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广西城市职业大学听课制度》(城职大教字〔2020〕143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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