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0〕号)等文件精神,为建立健全学校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学工作的全面监控,强化质量意识,促进学校整体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结合我校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范围:全校本、专科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条教学督导工作的内容是对各学院的教学计划、教学管理、教学过程、教学质量和教学状态等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对学生学习情况的监督与指导;为学校教学改革与发展提供咨询建议与决策依据。因此,教学督导工作贯彻“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和“以督促教,以督促学,以督促管,重在提高”的原则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校长或二级学院推荐,也可从校外聘请行业企业技能大师、能工巧匠等特殊人才作为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聘任。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教学督导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收集有关校风、教风、学风和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反馈并提出整改建议;
(二)对教学管理、教师情况、课堂教学、实习实训教学等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将检查评估意见向有关院系和相关职能部门反馈;
(三)按照学校的安排,参加与教学督导有关的临时性工作。
教学督导委员会下设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教学督导的日常工作,包括组织、协调、管理、考核、总结等各项工作。要把教学督导工作与日常教学质量管理工作协调统一,做到同部署、同检查。质量管理办公室主任兼任教学督导办公室执行副主任。
第三章 管理与聘任
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督导管理制度。在教学督导委员会的领导下,学校设立校督导团,实行“双团长制”,每个校区设立一名督导团团长,组织开展校级督导工作;各教学单位(含马克思主义学院)设立院督导组,以“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方式,对教学质量各环节进行监控。
第六条 校督导团在督导室的组织下开展督导工作,设置11-17名专职或兼职教学督导员,负责学校层面的教学督导工作。
第七条 院督导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设置3-5名教学督导员,在组长的领导下做好院级层面督导工作,并接受校督导团的指导监督。
第八条 教学督导员在遵循其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由部门、单位推荐,填写《广西城市职业大学教学督导员推荐表》报质量管理办公室、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学校聘任并颁发聘书。聘任我校校级教学督导员期间,原则上不得兼任院级教学督导员及其他学校教学督导员;院级教学督导员原则上也不得兼任我校校级或其他学校教学督导员。教学督导员聘任期为两年,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具体情况可以连聘连任。
第九条 教学督导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熟悉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并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热爱关心学校发展;
(二)从事过高校教学或管理工作,熟悉教学规律和教学业务,具有较丰富的教学实践和管理经验;
(三)原则上需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职务,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在学校有一定的影响力的教师(含返聘、银龄教师);
(四)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能深入实际、联系群众;
(五)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能坚持正常的督导工作。
第十条 根据教学督导员工作开展情况,学校可对任期内的教学督导员进行解聘。因健康等其他原因,累计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者,原则上终止聘期。
第四章 工作职责与要求
第十一条 校督导团、院督导组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在学校各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的配合下,相对独立地开展各项工作,对各教学单位的教学计划、教学管理、教学过程、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效果进行督促、检查和评价,其中,课堂教学过程、教学计划执行是重点督导内容,以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十二条 校级教学督导员主要工作职责:
(一)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学校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督查学校有关教学工作的重大决策、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对执行各项教学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参加学校组织开展的各项专项教学检查工作,协助学校领导、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务处和质量管理办公室对全校各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教学过程、教学基本建设、教学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为促进学校的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提出口头与书面意见或建议。
(三)校级教学督导员有针对性地抽查听(看)课(听课流程见图2),认真填写《广西城市职业大学听课记录表》《广西城市职业大学教学督导听课反馈记录表》。在听(看)课和教学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与任课教师沟通,反馈信息,对听(看)课进行评价,提出诊改建议,促进中青年教师快速成长。
(四)参与教学过程的抽查、检查工作。参加每学期开学第一天教学检查、新生开学第一天教学检查、期中教学检查、课程考试情况巡查、教学方案执行情形的抽查、理论与实践课教学质量检查、实验实训基地检查,毕业论文(设计)抽查、试卷抽查、教师教学档案抽查等,在检查与抽查的过程中及时填写《广西城市职业大学教育教学常规督导检查记录表》及时反馈检查情况。
(五)组织开展教学质量评判活动,每学期分别组织召开至少一次学生座谈会和教师座谈会。开展评教评学活动,了解学生对教学的意见要求及教师对学生学风的评判;充分发挥学生教学信息员的作用,及时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依据工作需要,教学督导员可以在不同范畴内召开教师、师生或学生等各种层次,各种形式的教学座谈会;每次教学座谈会都应做好记录,写出会议纪要。
(六)校级教学督导员每个月联系院级教学督导,了解各教学单位教学情况,收集院级督导听课记录表,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将情况汇总后报至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将发现的问题整理成文档后及时报分管校领导。
(七)学年末,校督导团要仔细汇总,整理各项教学检查督导材料,分类归档储存;同时要仔细做好年度教学督导工作总结,其中,教师教学质量评判结果和督导年度工作总结除学校存档外,要报学校质量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院级教学督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随时对教师的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等进行听(看)课、检查与指导,均衡安排听(看)课时间,针对性地抽查教师授课。及时与教师进行交流,认真填写《广西城市职业大学听课记录表》,对听(看)课进行评价,提出建议。
(二)协助学校、学院和教学管理部门对教学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所在学院、教研室的教学活动进行检查、监督。配合学校教学工作重点,参加所在学院教学专项检查工作,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
(三)院级教学督导员主要在本学院开展日常工作,配合所在学院做好各个教学环节的检查。了解所在学院的教学安排情况,对教学进度表、课程标准、教师教案、课堂教学、授课质量、实践教学、考试试卷、实验实训报告、毕业论文(设计)等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发现问题,找准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定期与所在学院教学副院长联系,研究督导工作。院级教学督导员每月进行一次督导工作小结,形成书面材料报学院分管领导和校级督导团。
(五)配合所在学院开展有关教学任务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的专项工作。
(六)院级教学督导需每月与校级教学督导进行工作的交流沟通。
第十四条 督导员的工作要求:
(一)督导工作坚持“督导不领导,到位不越位,帮忙不添乱,建议不拍板”四条工作原则。
(二)教学督导员要心系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关怀每一位青年教师的成长与进步,珍惜学校领导和全体教职员工的嘱托与信任,履职尽责。
(三)教学督导员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接受群众的监督与批评
(四)教学督导员随机听课至少提前5分钟进入教室,以免影响课堂教学。进入教室听课前,应关闭通讯工具或保持静音状态。
(五)对于复听的课堂,一般应有两位以上督导员参与对跟踪听课的教师,能在课后及时反馈意见。
(六)对教学单位进行的专项督导检查应按学校相关部门要求进行及时反馈。
(七)专职督导员应完成每周学校要求的工作任务,如有特殊情况应向质量管理办公室请假。
(八)教学督导员工作时应挂牌督导。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员工作量:
(一)校督导团实行听(看)课制度,专职督导员每人每周至少听(看)课10个学时,兼职督导员每人每周听(看)课2个学时。
(二)院级教学督导员每人每周听(看)课2个学时。
(三)校、院督导员定期向院领导汇报本单位教学督导情况,每周根据听(看)课情况组织对应教师召开座谈会反馈听(看)课情况并提出指导改进意见。
(四)校督导员每周将工作记录(听课记录表、教育教学常规督导检查记录表等)送交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便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汇总信息和建议,反馈给有关部门和学院。
(五)校督导团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督导工作例会,交流和探讨督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学期完成一份督导报告,提出完善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校督导员根据学校安排定期对各二级学院专业、课程和教材建设,执行教学计划、教学标准情况以及教师备课、课堂教学、教研活动、师德教风、学生学风、考纪考风和毕业设计(论文)考试、考核,教学档案、考试档案等教学环节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 学校在必要时组织校院两级督导员联合开展工作。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员应紧密联系,并具有直接相互反映情况及提出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工作制度与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组实行如下工作制度:
(一)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教学督导员进行督导工作时佩戴“教学督导员”标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二)实行随机抽查制度。随机抽查教师教案和学生作业、考试试卷;随机抽查实验(实训)的开设情况、学生的操作能力以及实验(实训)报告的完成质量。
(三)坚持巡视与听(看)课制度。教学督导员应经常深入教研室、实验(实训)室巡视并随机听(看)课,参加考试巡考和试讲评议等工作,检查和了解教学工作全过程。督导员在每次听(看)课或督导其他教学活动时,都要认真做好记录,做出全面客观地评价,并及时反馈给教师、相关学院和学校教学管理部门。
(四)坚持工作例会制度。校级教学督导团团长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汇总情况,讨论解决有关问题,形成文字材料向学校反馈。
(五)实行定期工作汇报制度。教学督导员每月应向所督导学院和质量管理办公室汇报听(看)课及教学运行情况;每学期要进行督导工作总结,向学校汇报学期督导工作情况。
(六)实行定期反馈制度。各教学单位每月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专门听取校级教学督导员和学院教学督导组的教学督导工作汇报。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每月完成一期教学督导工作简报或教学质量监控专报。
(七)坚持材料整理归档制度。督导组所开展的工作均应留下记录,督导员所有工作过程材料(听课评价表、座谈会记录、专项调研报告、各类总结等)都应提交质量管理办公室整理、存档,作为及时改进教学工作和学校有关决策的参考。
第十八条 教学督导的基本工作程序:
(一)校督导团根据学校工作要点制定每学期工作计划,并报质量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教学督导员根据工作计划及教学工作实际,采用综合性督导、专项督导、经常性检查和抽查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三)校督导团对被督导部门、个人采取“听、查、谈、评、考”等多种方法收集相关教学信息,并对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归纳与处理。必要时应及时向被督导部门、个人通报督导结果,提出意见与建议,并督促改进。
(四)校院两级督导员在听(看)课、查看实验(实训)、实习、开座谈会等活动中,要做好详细记录,收集有关资料,以便全面掌握情况,学期结束时,需将记录的过程性材料上交质量管理办公室。
(五)校级教学督导团团长每月应向各教学单位和质量管理办公室汇报听(看)课及教学运行情况,并在学期末向学校提交一份本学期教学督导工作总结性报告,说明情况,分析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质量管理办公室和其他相关部门对教学督导员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方案。
第六章 工作权利、待遇及考核
第十九条 教学督导员具有以下工作权利:
(一)听(看)课权:有权在不扰乱正常上课秩序的前提下,随时进入教室和实验(实训)室听(看)课;
(二)知情权:教学督导员有权受邀列席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和各二级学院组织的重要教学工作会议、阅读有关部门教学工作文件和资料等,有权随时调阅教师教案、教材、学生学习笔记、考试试卷及其他教学管理档案资料;有权向任课教师和学生询问相关教学问题;
(三)建议权:有权对学校教学建设与改革相关工作提出建议。任何人不得妨碍教学督导员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条 教学督导员的工作报酬:
(一)教学督导员享受督导工作津贴,部门单位领导承担教学督导工作,属于工作岗位职责,不考虑发放工作报酬。
(二)督导工作津贴标准与计算:
1.督导工作津贴按课时费标准计算。
2.听课酬金:根据听(看、评)课的实际课时数,每听(看、评)1课时按一个课时量计算。
3.专项教学检查酬金:如教学档案、试卷、毕业设计(论文)等检查,每检查一次按1个课时量计算,如果专项检查时间过长,可适当增加课时量。
4.教学督导办公室(质量办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考勤、制表,财务处审核,按学期发放津贴。
(三)根据学校工作安排需要,教学督导员对校外实习实训进行检查或者参加学校组织校外有关督导工作时,可按学校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校级教学督导员差旅费由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报销,院级教学督导员差旅费由所在学院负责报销。
第二十一条 工作考核:
质量管理办公室对教学督导员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重点考核履职情况、履职能力、督导成效等,对于工作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和奖励;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条例由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