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加强学术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 责任与义务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签署毕业设计(论文)诚信保证书,并在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四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发现学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应及时责令学生进行整改或形成书面意见报送至学生所在二级学院。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并上传学校指定平台进行对学生学位论文进行检测。各二级学院负责对本学院学位论文进行检测、审查,发现学生有作假嫌疑的,二级学院应将相关材料、附件提交至教务处进行审理。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本科学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受理二级学院提交的学术作假行为相关材料、附件,并报送至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作假行为进行认定。
第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终审认定和申诉处理机构,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认定与撤销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三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
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认定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一)学位论文总文字复制比达到20%以上的;
(二)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三)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四)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改变他人成果类型,利用他人成果中受著作权保护成分的;
(五)未经授权引用他人受保护的观点、数据、方案、资料,且未注释说明的;
(六)学术论文中有伪造、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的;
(七)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程序
第九条 经论文抽样检查、专家评审、论文答辩、他人举报等方式发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对具有学位论文作假嫌疑的,由学位申请人所在二级学院组织成不少于五人的调查组,必要时可以邀请校内、校外专家,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后,填写《广西城市职业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意见表》(附件 1)、论文原文及相关证据(查重报告、被侵权作品或成果、实验数据、代写及买卖论文相关证据、其他证据材料),提交至教务处进行审核,并由教务处上报至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形成最终认定结果并下发《广西城市职业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审核意见表》(附件 2)到学位申请人所在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三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学位申请人。
(三)学位申请人如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疑义,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广西城市职业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复议申请表》(附件 3)进行申述。逾期不予受理,并且视为承认学位论文作假事实并同意学校处理意见。
第五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十条 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十二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学校视情况严重程度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在学校有关部门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其他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负有明显责任的校内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未规定的,一律依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关规定与此文要求不符的,以此文为准。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负责解释。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