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实训)室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重要阵地。为有效利用和发挥实验(实训)室资源条件,充分体现实验(实训)室在实施素质教育和学生创新能力培养中的作用,扎实做好我校实验(实训)室的开放共享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验(实训)室开放,是指学校建设的各类实验(实训)室,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团队、实验(实训)项目、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对校内全体师生及校外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开放。
第二条 全校各教学科研单位要按照“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形式多样、讲求实效”的原则,充分重视实验(实训)室开放工作。鼓励和支持广大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将先进的教学思想和教学手段引入实验(实训)教学,将教学、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验(实训)教学内容,利用课余时间开设更多的跨学科、跨专业的综合性、研究性、创新性实验(实训)项目,吸引更多的学生参加拓展培养计划,参与实验(实训)、制作、发明、创造活动,不断提升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二章 开放的形式和条件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开放要以学生为本,结合教学内容和实验(实训)室自身的特点,根据学生的需要,灵活确定开放形式。
(一)课程计划外实验(实训)教学开放:学生可以在课程计划外的时间,利用实验(实训)室资源进行自主训练、补充训练、复习训练。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或教师应组织安排实验(实训)室开放,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二)科研项目开放:实验(实训)室主要面向科研团队开放,用于进行科研项目中的实验(实训)环节。实验(实训)室提供实验(实训)设备、耗材和场地,科研人员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进行实验(实训)。
(三)创新实践项目开放:实验(实训)室支持学生开展创新实践项目,如学生科研科技创新项目、竞赛项目等。学生可以在指导老师或实验(实训)室技术人员的指导下,使用实验(实训)室资源进行实验(实训)研究和创新实践。
(四)社会服务开放:实验(实训)室面向企业、科研机构等外部单位开放,提供技术咨询、测试分析等服务。实验(实训)室可以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实验(实训)方案和技术支持。
(五)线上虚拟实验(实训)室开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线上虚拟实验(实训)室,通过网络平台提供实验(实训)指导和资源。使用人可以在线进行预习、模拟训练和数据分析等操作,提高实验(实训)教学效果。
第四条 为保证实验(实训)室开放的效果,实验(实训)室开放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实验(实训)室资源充足:实验(实训)室应具备足够的实验(实训)设备、耗材及场地资源,以满足开放需求。设备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
(二)安全管理到位:实验(实训)室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实验(实训)过程的安全可控。实验(实训)室使用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三)指导教师充足:实验(实训)室应配备足够的指导教师或技术人员,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指导教师或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时间安排合理:实验(实训)室应合理安排开放时间,确保学生在需要时能够使用实验(实训)室资源。管理人员应做好时间管理和预约安排工作。
(五)信息化程度高: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实验(实训)资源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实验(实训)室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实验(实训)室开放工作由教务处与各二级学院统一协调组织、监督执行。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实训)室开放工作的具体实施,并持续开发更多的实验(实训)项目,以供师生进行训练。
第六条 实验(实训)室开放实行申请制。实验(实训)室开放项目原则上提前一周提出实验(实训)室开放申请。申请人认真填写附件1《广西城市职业大学开放实验(实训)室使用申请表》。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批并且做好记录。每学期末,各二级学院填写附件2《实验(实训)室开放情况汇总表》统计本学期的实验(实训)室开放情况。
第四章 指导教师和学生的职责
第七条 实验(实训)室开放需遵守学校实验(实训)教学管理的相关规定,指导教师与实验(实训)室开放的直接负责人应该对开放项目过程和结果负责。
实验(实训)时,至少有一位指导教师在场。指导教师要引导学生仔细观察,认真分析,激发学生兴趣,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能力。实验(实训)室人员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实训)素质和技能、创造性科学思维方法和严谨治学态度的培养,检查学生的实验(实训)操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八条 使用实验(实训)室的师生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实验(实训)操作规程,安全、有序地完成实验操作,并及时在《广西城市职业大学实验(实训)室使用记录本(开放专用)》填写使用信息。
第九条 学生应当提前做好相应的安全准备,当出现危险时,应该迅速向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汇报。学生在实验(实训)过程中,如损坏了仪器设备(软件),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十条 实验(实训)完毕后,学生应按实验(实训)安全操作规程,对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软件)、工作台面清洁归位(特别是有毒、有害、腐蚀性试剂的实验器材及工作台面),并做好地面清洁、垃圾清理、桌椅摆放整齐等工作,确保不影响后面的实验(实训)教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进一步细化实验(实训)室开放的过程管理等内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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