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实验(实训)室(以下简称“实训室”)管理,实现“培养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具备社会责任感、劳模精神、工匠精神和敬业精神,实务与理论兼具,具有创新实践能力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为宗旨的办学理念,保障学校的实训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一)制定本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和促进学校实训室建设,实现实训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提高实践教学管理水平,提高投资效益和使用效率;实施资源整合、共享;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综合就业能力创造条件。
(二)学校的实训室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布局、统一管理标准、统一资源分配、统一保障、统一考核管理的原则。
(三)实训室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训教学、科研任务,提升实训教学水平;在保证完成实训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四)学校要重视实训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努力建立一支知识全面、技术熟练、结构合理、敬业奉献的实训队伍。
(五)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主要为学校各专业的公共基础、专业基础、专业等实训教学服务的实训室。
第二条 管理体制
(一)我校实训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校院管理为主,实训室负责落实的三级管理体制,学校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实训室工作,教务处负责统筹全校实训室工作,各学院教学副院长主管本院实训室工作。实训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本实训室的全面工作。
(二)我校实训室的管理机构是教务处,下设实训实习科,在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管理和协调全校实训室的各项工作。实训实习科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我校实训室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实训室工作的实施办法。
2.检查监督各实训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完善实训室工作各项管理制度。
4.组织制定和实施实训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购置大型、精密、稀缺、贵重仪器设备组织可行性论证。负责分配使用实训室建设、维护,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和实训材料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5.负责实训室仪器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管理工作。
6.配合人事部门做好实训室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日常管理
(一)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实训室管理制度。汇编实训室建设规划和实训室管理的文件。学校实训和实习管理规范,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各实训实习场所实行专人管理,责任到人,确保实训实习安全到位、管理到位,认真做好实训室教学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包括学生实习记录、学生实训报告、设备台账等。
(二)实训室应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检修等工作,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保证实训数据的准确性和实训结果的可靠性。
(三)认真贯彻执行实训室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加强人员的培训与培养,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四)加强实训课卫生、纪律等环境保障,及时督促与管理,按时上报各专业实训基础卫生,每学期对各实训的设备及资产进行核查。
第四条 教学管理
(一)教学计划校内实验、实习、实训项目的管理
1.实训课程标准、实训指导书、实训教材的建设。
2.实训开设率检查与提高、实训效果的评价标准的建立与实施。
3.抓实训教学质量的提高。
4.进行实验教学改革、以设计性、应用性、综合性和创新性实验来替代演示性和验证性实验。
5.加强综合实训项目的验证与实施,为学生综合就业技能提供保证。
6.实训实习课程教学应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进行教学和考核,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保障机制。
(二)实践技能的管理
1.组织开展学生各专业训练队活动,指导和组织参与各类竞赛,使各专业形成学科特色。
2.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和技能比赛。
3.校企合作,利用实训室设备与技术为社会和区域经济服务。
4.各实训室应根据学生学习需求,在实训课程教学外增加对在校生的开放服务时间。
第五条 建设管理
(一)实训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体建设要求及标准应严格按照学校、各专业实训教学条件建设标准执行。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训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任务;
2.有符合实训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和环境;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实训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实训室的增设、合并、改组、撤销要经各学院提出申请,实训设备科审查,根据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需要,以及技术水平和人员、财力、物力等综合情况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和主管副校长批准后,由教务处实训实习科组织各学院实施。
(三)实训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房舍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资产处全面规划。
(四)实训室的建设要有计划进行。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纳入学校基建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护维修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五)有条件的实训室要积极申请筹建省级或国家重点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六条 人员管理
(一)各学院教学副院长主管实训工作。各实训室根据规模大小,可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由学校聘任或任命;实验室主任应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训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讲师(或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
(二)实训室主任的职责:
1.全面负责本实训室的建设和管理。编制实训室的建设规划,装备标准和物品购置计划,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领导并组织完成实训室各项工作任务。
3.搞好实训室的科学管理,研究提高实训室的投资效益,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4.负责完成本实训室的各项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实训室技术人员的培养提高和考核、奖惩工作。
5.负责完成本实训室的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6.定期检查,总结本实训室工作,开展评比交流活动等。
(三)实训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训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训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各类人员要明确分工,按岗位职责各负其职,同时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1.实训课教师的职责:
①实训课教师必须按照实训课教学计划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的要求进行工作。
②实训课教师要按实训指导书认真备课、批改实训报告;课前认真准备好所需仪器和实训材料;实训前要讲清仪器设备原理、性能、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对学生独立进行实训与操作要精心检查、耐心指导、严格要求。
2.工程技术人员和实训技术人员职责:
①各级实训技术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认真完成《高等学校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所规定的各自职称范围内的各项任务;
②实训室各项技术人员,应分别掌握各类仪器设备及附属设备的构造原理、性能、使用方法,参加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工作;随时做好保养维修、改革创新工作,保证仪器设备达到较高的完好率。掌握试剂药品、实训材料的性能、使用方法;配合教师准备好所需仪器设备和必备的材料检查指导学生的实训方法和操作技术;
③做好本实训室有关仪器设备、实训材料、技术档案、安全、环境、设施等全部管理工作。确保实训课顺利进行。
(四)实训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训室工作特点和需要与本人的工作业绩,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五)实训室工程技术人员和实训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人数、实训教学、实训仪器设备数量合理折算后确定。
(六)学校要定期开展实训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实训室和实训室工作人员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七)各学院、各教研室要重视实训室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结合实训室发展规划,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地加强实训工作人员的引进、培养、业务培训、业务进修、考核等工作,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实训室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七条 考核管理
(一)由教务处、质量管理办公室组成检查组,对各实训室进行定向检查或随机抽查,必要时分组进行整体检查。
(二)各实训室年度考核结果为各实训室主任实绩考核主要依据,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
(三)学校对在实训室建设与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四)在实训室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因失责造成教学事故、安全事故、财产物资损失等重大差错或事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第八条 经费管理
(一)实训工作经费是保证实训教学、科研的基本费用,分为实训室建设费、实训室维持费两大类。由学校财务处统收统支。
(二)实训室建设费是实训室新建、改建、扩建、发展等方面非日常性经费,一般教务处根据各专业实训室建设状况提出计划与申请,交学校领导会议审定,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
(三)实训室运行中发生的材料、低值易耗品、实训设备日常维修经费等费用,由教务处统筹安排与管理。
第九条 安全管理
(一)实训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训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
(二)实训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及环保有关规定,不准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三)实训室要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颁发的《危险品管理暂行办法》《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管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实训室要进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对实训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训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五)实训室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实训室技术人员和实训室仪器设备保管员等主要岗位人员的调动、更换(包括学校内部的调岗)或调离、退休,必须首先确定接替人员,并认真办理物资、相关的教学工作程序、实训教学资料、实训教学档案等清点移交手续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第十条 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专升本及专科学生,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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