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0号令)教育部办公厅以及公安部门对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临时管控措施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指危险化学品包括下列十大类: 1.爆炸品;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3.易燃液体;4.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6.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7.放射性物品;8.腐蚀品;9.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易制危险化学品;10.国家规定的其他可能造成危害的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家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
第三条 凡购买、运输、保管、使用和处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各单位的负责人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定期检查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运输、使用及处理情况。对于违反规定购买、运输、使用、处理或因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和安全监管活动。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安全责任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实行学校、学院及实验(实训)室三级管理,由分管校领导统一领导。教务处是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主管部门,保卫处负责安保、指导及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危险化学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危化中心”)具体负责办理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的许可审批以及相应物品的采购、仓储保管与发放。各学院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购买申请、保管、使用与登记等日常工作,确保安全防范设施、措施到位,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各学院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指导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第八条各学院须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定期检查执行情况,经常向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增强全体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使用水平。各学院的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必须对工作高度认真负责,熟悉业务,明确岗位职责。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只可用于教学和科研,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与转让危险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危险化学品的交易。严禁将危险化学品带出校外或转借给校外人员使用。一经发现,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国家明文规定禁止购买、储存、使用、生产、销毁和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储存、使用、销毁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限制性使用规定。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购买和运输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采购工作必须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由“危化中心”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国家严格管控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人应提交购买申请表,经各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加盖公章,报“危化中心”审批、备案,并由“危化中心”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购买、入库,各使用单位指定专人(专管员)办理双人领用手续。
第十三条 不得转借危险化学品采购员证明材料及为外单位代购危险品。
第十四条 采购剧毒化学品,应向市公安部门申领购买凭证,同时申办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后采购。
第十五条 剧毒化学品的运输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运输时应同时提交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保管和使用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有专人保管,存放地点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和预警报警装置。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保管人员调离工作时,要办理交接手续,开列清单,由分管领导监交,交接清单至少保存三年。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入库时必须严格检查和验收,建立台账,易燃易爆品、氧化剂以及具有混合危险的物质严禁混合贮存。
第十九条 对于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和科研实验,指导教师及相关实验人员必须做好每天使用情况的记录,使用情况要详细记录、以便存查。
第二十条 凡使用后剩余的危险化学品,须及时归橱上锁,不准私自保存,不准随意丢弃、倾倒,更不准转送其他部门和个人,严禁学生把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室。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收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的危险化学品。同样不得向校内、外间接转让和赠送危险化学品。若工作需要必须发生上述活动时,必须经“危化中心”批准(备案)后进行。
第二十二条 剧毒品应单独设立有防盗门窗、有监控系统的保管房间且必须存放在坚固的铁柜内,并严格实行双人保管,双人发放制度。
第二十三条 压缩气体(氢气、氧气、乙炔气、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钢瓶的管理:
1.要存放在特制的铁皮柜或单独场所内,保证用气的安全。
2.不可靠近热源,装有可燃、助燃气体的气瓶应距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夏季要防止烈日暴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挪作他用。
3.化学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4.不得使用过期未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半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1年检验一次;盛装稀有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对其进行检验处理。
5.对于长期使用并存放压缩气体的单位,应在存放压缩气体的场所做到以下两条:①安装气体检测、报警装置;②严禁明火以及非防爆电器设施。
第二十四条 对现有的危险化学品,每月检查一次,一旦发现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立即上报,防止变质、自燃和爆炸等事故发生。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照教育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 教技[2005]3号)规定,加强对有毒、有害废液、废固及废气的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抛弃废固、倾倒废液、排放废气。
第二十六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处理前,各使用单位随时分级、分类收集,妥善选择存放地点,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处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管理工作,并由学校委托的具有资质的公司统一回收。
第二十七条 实验产生的废气应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未达标的应采取中和、吸收等适当措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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