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多媒体教学是指利用多媒体技术进行授课。多媒体技术是指利用计算机综合处理文字、声音、图像、图形、动画等信息的技术。多媒体教学是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现代化教学手段,运用这一手段,有利于达到新世纪对培养人才的目标要求,力求在有限的时间传授更多的知识,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利于调动受教育者的学习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以达到教学效果最优化。为了提高我校多媒体教学设备的利用率,促进多媒体教学手段的应用,提高多媒体课件(含软件,下同)的开发制作水平,规范多媒体教学的管理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多媒体课件的要求
第二条 采用多媒体教学应该在有教材、有课程标准、有教学参考书、有教案讲稿、有课件、有教学进度表“六有”建设的基础上,且作业、习题和试题库科学规范的情况下进行:
1.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完善的课程标准;
2.选用符合课程标准要求的优秀教材;
3.选用合适内容的新的中外文教学参考书;
4.编写符合课程标准要求的教学日志和讲稿,制作较高质量的多媒体课件;
5.设计内容充实的授课教案;
6.计划制定科学合理的课程教学进度;
6.制定作业规范和实用有效的课内外作业及实践活动;
7.设计科学合理的试题库并建立严格的考核体系。
第三条 多媒体课件应根据各课程特点,尽可能充分利用各种图表(包括关系图、逻辑图等)、图片、影像、动画、音效等媒体手段,直观地反映教学内容,尽可能扩大知识信息量。
第四条 多媒体课件不允许仅仅列示标题、定义或讲稿文字,更不是简单地将板书放到电子屏幕上。
第五条 多媒体课件的繁简应与教学目的、教学内容相适应,切忌所使用的音效、动画或色彩与教学内容不相符,甚至喧宾夺主。
第六条 教师使用的多媒体教学课件须不断改进,使之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
第三章 多媒体教学的管理
第七条 拟采用多媒体教学的教师或教研室,应结合课程特点对拟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进行可行性分析,阐明其预期的效果,并完成课件制作说明。
第八条 教师计划使用多媒体教学,应在开课前报备各学院教务办。
第九条 教师在开课前至少应准备该课程全部教学计划教学内容的50%的多媒体课件。在学期结束后把课程全部的多媒体课件提交各学院教务办、教学单位备案。提交审核的资料包括多媒体课件及教案。
第十条 教师及课程所在教研室负责根据上述资料对多媒体教学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教师必须具备使用多媒体的技能;
2.该门课程使用多媒体教学后能得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3.教师已准备好相关材料和教学课件,并已策划好课堂教学的组织;
4.教师已在教案中列出实施多媒体教学的具体计划及安排。凡未备案的,教务处将不予安排多媒体教室并不计算多媒体教学工作量。
第十一条 各学院、教学单位应经常性对多媒体教学过程进行检查,教务处不定期进行抽查;确认使用多媒体教学并安排在多媒体教室进行教学的教师,应严格按照多媒体教室使用管理职责规定使用,凡因未按此规定造成的损失,由任课教师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多媒体教室的管理
第十二条 使用多媒体教室的批准权在教务处。使用多媒体教室分为固定排课和临时排课。固定排课是指教师的课件制作符合规定的标准;临时排课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临时需要使用多媒体教学手段授课的课程。
1.固定排课申请程序如下:
(1)需要使用多媒体教室进行授课的课程,各学院、教学单位应在下达下学期的授课计划中注明其使用情况。
(2)教务处根据多媒体教室资源统筹排课,并将排课结果反馈给使用单位。课表一经确定,任课教师不得擅自更改。
2.临时排课申请程序如下:
(1)临时需要使用多媒体教室的课程,任课教师所在各学院、教学单位应提前一周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
(2)教务处对临时申请使用多媒体教室情况核实后,根据多媒体教室情况安排上课时间、地点。
第十三条 教师必须在系统上申请借用教室,凭审批单向教室管理员借用教室钥匙并填写使用记录。凡擅自转借他人的,造成多媒体设备损坏丢失或因无证擅自使用造成多媒体设备损坏或丢失的,按学校设备管理办法进行相应的赔偿。
第十四条 使用多媒体教室的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多媒体设备的操作规程,不得随意拆卸、移动多媒体教室的多媒体设备和擅自变更(删除或添加)有关系统软件,凡因擅自更改设置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按教学事故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需装载电子教案时,一律使用自带的移动硬盘或U盘,学校不提供相应的设备。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利用多媒体教室的设备复制教师的电子教案,以保证教学设备的安全。
第十七条 教师之间不得私自转借控制柜钥匙。
第十八条 多媒体教室使用后应按操作规程关闭电源,锁好控制柜,并经检查无误后到教室管理员处填写使用记录,送还钥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广西城市职业学院关于教师使用多媒体教学的管理办法》(城职院教字〔2011〕56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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