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加快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教材〔2020〕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和大学生成长成才的特点,把握育人导向,遵循教育规律,创新体制机制,注重教育实效,实现知行合一,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教育计划,将劳动教育纳入学生人才培养方案和学生综合评价体系。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要求参加劳动教育活动并修满相应学分。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须获得相应劳动教育学分,方可获得毕业资格。
第三条 教务处是劳动教育学分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学工部(处)、团委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劳动教育学分认定小组,负责劳动教育组织及学分认定开展工作。
第二章 评定标准
第四条 学生获得劳动教育学分情况纳入毕业资格审核,全日制专科学生要求至少修满2个学分方可毕业;全日制本科学生要求至少修满2个学分方可毕业;专升本学生要求至少修满1个学分方可毕业。
原则上专科学生需在前两学年内修满、本科学生需在前三学年内修满、专升本学生需在第一学年内修满。因特殊情况未修满的学生,专科需在第五学期、本科需在第七学期、专升本需在第三学期修满未完成的学分。
第三章 劳动教育的组织形式
第五条 开设劳动教育课。主要以讲座形式围绕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劳动组织、劳动安全和劳动法规等方面开展。(责任部门:学工部(处)、团委)
第六条 与思政课相结合。扎实推进马克思主义劳动观、劳动安全、劳动法规教育。(责任部门:马克思主义学院)
第七条 与专业课相融合。专业课在进行职业劳动知识技能教学的同时,注重培养“干一行爱一行”的敬业精神,吃苦耐劳、团结合作、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责任部门:各学院)
第八条 集体劳动。每学期由学工部(处)、团委组织各学院具体实施安排集体劳动。
第四章 学分认定范围
第九条 劳动教育内容包括劳动教育课程、校内劳动、校内外公益志愿活动等。
1.劳动教育课程学习(参加劳动教育主题讲座);
2.校内外公益志愿活动(社区公益服务、爱老助残服务等);
3.参与教学场所及校园场所的卫生保洁、绿化美化等;
4.面对重大疫情、灾害等危机主动参与抗灾;
第十条 每次参与劳动教育课程学习及校内劳动或校内外公益志愿活动可认定0.5学分,学生需参加并完成劳动方可认定。
第五章 学分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校党委、学工部(处)、团委、教务处、各学院组成的劳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劳动教育学分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学工部(处)、团委,各学院劳动教育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按照“谁主办(组织)、谁审核、谁认定、归口管理”的原则,活动主办(组织)单位为审核单位,负责学分审核,教务处为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学分认定。
1.学分申请:每学期期末结束前四周,学生填写《广西城市职业大学劳动教育学分申请表(修订)》(附件1、2),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向学分认定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2.学分审核:劳动教育学分审核责任部门组织人员对学生学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认定标准的申请项目予以退回。学生申请材料由学分审核单位留存入档。
3.学分认定:每学期期末结束前两周,学分审核单位将《广西城市职业大学大学生劳动教育学分申请汇总表》(附件3)送教务处审核,经认定的学分由教务处予以全校公布。
第十三条 认定单位本着严肃、认真、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学生的劳动教育学分进行认定。
第六章 学分的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定期集中组织对学年劳动教育学分的认定审核工作检查,并对未完成学分要求的学生提出预警。
第十五条学分认定和审核单位应加强劳动教育学分的管理工作。认定单位应做好学分的基础数据生成、审核认定、支撑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等工作,对相关材料要立卷保管,保存期为学生毕业后3年;审核单位应加强审核管理。对弄虚作假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学工部(处)、团委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广西城市职业大学劳动教育学分认定暂行办法》(城职大教字〔2019〕97号)同时废止。
其它说明:全日制本科学生2019级、2020级要求至少修满1个学分方可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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