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培养学生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综合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创新创业学分用于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旨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 自2018级起,学生在校期间须获得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方可获得毕业资格。
第三条 教务处是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的主管部门。各学分认定部门及学院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小组,负责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认定范围及计算办法
第四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认定范围包括学科竞赛、科技创新、科研成果、创业活动、文体活动。
1.学科竞赛类,指学生参加由政府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企业权威机构组织的专业竞赛,以及由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各类专业竞赛并获得相关奖项。获得国家级奖项可申请认定创新创业实践最高学分;获得市厅级以上奖项特等奖可申请认定3.5个学分、一等奖可申请认定3个学分;二等奖可申请认定2.5个学分、三等奖可申请认定2个学分;优秀奖或鼓励奖可申请认定1.5个学分;获得校级奖项可申请认定1个学分;参与市厅级和校级未获奖可申请认定0.5个学分。所获奖项申请学分认定时需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例如徽章、奖杯、奖牌、证明、证书等。
2.文体竞赛类,指学生参加文化、艺术、体育类竞赛项目,并获得证书或奖项。获得国家级奖项可申请认定4个学分;获得市厅级以上奖项特等奖可申请认定3.5个学分;一等奖可申请认定3个学分;二等奖可申请认定2.5个学分;三等奖可申请认定2个学分;优秀奖或鼓励奖可申请认定1.5个学分;获得校级奖项可申请认定1个学分;参与市厅级和校级未获奖可申请认定0.5个学分;所有线上知识竞赛项目不计等级,可申请认定0.5个学分。所获奖项申请学分认定时需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例如徽章、奖杯、奖牌、证明、证书等。参赛未获奖的学生,同一项活动申请学分最多计3次。
3.技能证书成果类。每个证书只能申请一次,参加职业技能证书考试未获得证书可申请0.5个创新创业学分;获得初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无等级证书可申请1个创新创业学分;获得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申请1.5个创新创业学分。
4.科技创新类,指学生获得科技成果奖励和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学生获得的科技成果的署名单位应是广西城市职业大学,获得专利权人应是广西城市职业大学。获得1项发明专利可申请认定创新创业实践最高学分;获得1项实用新型专利可申请认定3个学分;获得1项外观设计专利可申请认定3个学分;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可申请认定3个学分;获得集成电路布图专有权可申请认定2个学分。学生申请学分认定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专利以授权证书为准;科技奖励以校级及以上部门的文件为准;科技成果转让或采纳认定,以技术成果转让合同或采纳证明为准。
5.科研成果类,指学生主持或参与教师科研项目、学校或学院举办的各类科研活动并取得成果、公开发表论文等所获得的学分。学生所参与的科研项目、参与编写的著作或教材、发表论文的署名单位应是广西城市职业大学。参与或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并获立项可申请认定最高学分;参与或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并获立项可申请认定3个学分;参与或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并获立项可申请认定2.5个学分;参与或完成校级科研项目并获立项可申请认定2个学分;参与横向课题可申请认定3个学分;被SCI、EI、CSSCI收录可申请认定最高学分;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论文可申请认定3个学分;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论文可申请认定2个学分;参与编著、专著及教材可申请认定2.5个学分;参与完成社会服务可申请认定1个学分;参与完成各级科研项目的申报但未获立项可申请认定0.5个学分。学生申请学分认定时,论文须提供复印件(含封面、目录、正文、封底);刊物类别以学校发布的期刊目录为准;学术论文以收到出版刊物为准等相关材料。
6.创业活动类。创业竞赛指学生参加国际、国内创业类竞赛活动。获得国家级奖项可申请认定创新创业实践最高学分;获得市厅级奖项一等次可申请认定3个学分;获得市厅级奖项二等次可申请认定2.5个学分;获得市厅级奖项三等次可申请认定2个学分;获得市厅级奖项四等次可申请认定1.5个学分;获得校级奖项可申请认定1个学分;参与未获奖可申请认定0.5个学分。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获得国家级可申请认定4个学分,其中项目立项可申请2个学分、结项可申请2个学分;获得自治区级可申请认定3个学分,其中项目立项可申请1.5个学分、结项可申请1.5个学分;获得校级可申请认定2个学分,其中项目立项可申请1个学分,结项可申请1个学分;申报未获立项(结项)可申请认定0.5个学分。创办公司并取得营业执照,且有实际经营活动的可申请认定3个学分;参与SYB创业培训并获培训证书可申请认定1个学分。学生申请学分认定时,参加各类创业比赛者须提供获奖证书或参赛证明材料;项目立项(结项)学生提供通知、文件;注册公司者需提供营业执照及经营活动证明材料。
第五条 学校对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的具体范围和计算办法(见附件1)作出统一规定,未列入规定实践项目的,如果要参加学分认定,需由学院参考本办法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同一项目在同一学期内不累加学分,只记最高创新创业学分分值;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计创新创业学分,不重复计算。
第三章 学分认定程序
第七条 按照“谁主办(组织)、谁认定、归口管理”的原则,活动主办(组织)单位为认定单位,负责学分认定,教务处为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学分审核。
1.学分申请:每学期期末结束前四周,学生填写《广西城市职业大学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请表(修订)》(附件2),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向学分认定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2.学分认定: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责任部门组织人员对学生学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对不符合认定标准的申请项目予以退回。
3.学分审核:每学期期末结束前两周,学分认定单位将《广西城市职业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请汇总表(修订)》(附件3)送教务处审核,经认定的学分由教务处予以全校公布。学生申请材料由学分认定单位留存入档。
第四章 学分的管理
第八条 学校每年定期集中组织对学年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审核工作检查,并对未完成学分要求的学生提出预警。
第九条 学分认定和审核单位应加强创新创业学分的管理工作。认定单位应做好学分的基础数据生成、审核认定、支撑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等工作,对相关材料要立卷保管,保存期为学生毕业后3年;审核单位应加强审核管理。对弄虚作假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生提交的学分认定材料,必须真实可信,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该项目所获创新创业学分,情节严重者,按相关文件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获得创新创业学分:
(一)未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可的项目、成果等。
(二)非法出版物刊登的文章或作品。
(三)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学生获得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情况纳入毕业资格审核,专科学生要求至少修满4个学分方可毕业;全日制本科学生要求至少修满5个学分方可毕业;专升本学生要求至少修满3个学分方可毕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广西城市职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暂行办法(修订)》(城职大教字〔2021〕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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