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培养高素质“双师型”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促进专业发展,创造和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学术氛围,打造一支综合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教学团队,选拔一批具有教育观念新、改革意识强、师德高尚、学识渊博、教育水平高、实践能力过硬的高素质师资队伍,能对本专业的建设和发展起到带头作用的高素质专业带头人,充分发挥专业带头人在专业建设中的示范作用,促进学校专业建设和教学质量的提高,提升学校教师队伍的整体实力和水平,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任职条件
1.专业带头人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工作责任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身心健康,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善于组织团队开展工作,富有合作精神,能带领专业团队完成任期内的各类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任务。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较强的教育教学实践能力和一定的教学、科研组织管理能力;能积极承担和指导较高水平的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或科研项目,并取得一定成果。
4.具有5年以上担任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核心课程理论与实践教学工作经历,学生、同行评价高,教学效果好。
第二条 人员设置
本科专业实行双带头人制度,每个本科专业设置2名专业带头人,其中一名为技术技能带头人,可从来自行业企业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劳动模范、大国工匠中遴选担任。
第三条 遴选程序
(一)各学院提出专业带头人设置方案,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施行。
(二)各学院根据审批的设置方案,在本学院开展推荐工作,采取自荐与民主推荐相结合的办法。具体程序为:
1.有意向担任专业带头人可自荐并填写《广西城市职业大学专业带头人申报表》交到所在的学院专业教研室。
2.各学院专业教研室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民主推荐本专业的带头人并将推荐结果报到各学院。
3.各学院领导班子召开会议,对各专业团队的自荐和民主推荐情况进行充分讨论,提出本学院专业带头人推荐名单和材料,报教务处审核。
4.教务处将审核后的推荐人选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议,提出人选建议名单报学校审批。
5.经学校审批的专业带头人名单向全校公布,由教务处建档管理。
第四条 任期
专业带头人任期三年。学校对任期内的专业带头人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者可续任到下一年度,不合格者取消其带头人资格,同时按程序遴选新的带头人。
如专业带头人因病、进修、休产假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由各学院提出申请并按程序遴选新的带头人。
第五条 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专业的建设规划;
(二)组织制定或修订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课程标准、教学标准(规范)等专业教学文件;
(三)组织本专业教师开展专业建设、教学、科研、毕业生就业指导及社会服务工作;
(四)指导本专业团队青年教师开展教学工作;
(五)组织本专业师生开展教育教学及职业技能比赛;
(六)积极参加校内外举办的教学研讨会、公开课、示范课、研讨课、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等各类教育教学活动。
第六条 考核
(一)考核周期和考核内容
1.考核周期
三年任期内,学校每年对带头人开展年度考核。
2.考核内容
每一年度,专业带头人根据相应的工作职责完成各类建设任务,建设任务分为基本任务和专项任务两类,基本任务是年度内必须完成的,专项任务是年度内根据各学院及专业的发展要求选择性完成,各类建设任务的考核赋分见附件2。
(二)考核等级
根据年度总分情况评选年度考核等级,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其中优秀指标不超过15%。见表1:
表1:年度考核等级评选
年度总分 | 总分≥9分 | 6分≤总分<9分 | 总分<6分 |
年度考核等级 | 优秀 | 合格 | 不合格 |
优秀指标不超过15% |
(三)考核程序
1.专业带头人填写相应的年度考核登记表并上交至学院。
2.各学院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部门领导班子和教师构成,单数成员,人数应不少于5人),对专业团队带头年度工作进行考核,并提出年度考核建议,报教务处审核,见附件3。
3.教务处审核后,上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提出优秀(不超过15%)、合格和不合格建议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4. 由教务处将学校的考核结果向全校公示3日,无异议后公布考核结果。
第七条 专业带头人待遇
(一)奖励制度
专业带头人在聘期内享有3000元/年的专项绩效,全年按12个月计。对考核不合格者,终止其专业带头人资格,重新选聘,视其履职情况,适当发放绩效。专业带头人在任期结束后,其资格和有关待遇自行终止。
(二)科研项目申报立项支持
学校鼓励专业带头人积极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推荐和重点支持。
(三)其他支持
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选拔专业带头人参加国内外进修培训。在教学名师评定及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优先推荐。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广西城市职业大学专业带头人选拔及管理办法》(城职大教字〔2020〕104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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