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需要,推进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学校选用境外教材管理办法》《大中小学教材问题办理工作规程(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院校教材管理细则》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列课程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案例、习题集、教参以及数字教材等。
第三条 教材建设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坚持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专业及课程建设,提高教学与人才培养质量服务,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
第四条 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是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教材建设、教材选用、教材评价和教材研究等内容,重点是强化建设、规范管理、完善服务,确保高质量的教材进课堂。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教材工作负责,学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教材建设相关政策成立教材工作领导小组、教材选用委员会。学校教材工作领导小组是全校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领导与监督机构,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组长。主要职责:审定学校教材建设规划和教材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学校规划教材的立项和评审工作;检查落实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措施;组织学校教材评估和优秀教材评奖工作;审查引进教材,对引进教材的意识形态属性、导向和质量进行把关;指导教材研究和评价工作;负责监督和审核教材建设经费的使用;负责教材及教辅资料质量评审、选用、印制发放的监管工作。
第六条 教材建设科设在教务处。负责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落实教材建设的相关政策;制定教材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各级规划教材的立项申报和审定工作;审定、征订并发放教材;组织教材评估、评优、评价和研究工作;实现教材的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等。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党总支领导下的教材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对本单位教材编写、修订和选用工作负责,审核编写及选用教材的导向和质量;组织本单位申报教材立项;组织本单位教材研究和评价工作;向学校推荐优秀教材等。
第三章 教材选用
第八条 学校组建教材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材的选用工作。选用教材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规律,体现专业发展的先进性和教学的适用性,把精品教材作为选用的首要目标,确保新版优秀教材进课堂。
第九条 教材选用应遵循择优、适用、更新、统一原则。
(一)择优原则。优先选用近三年出版的国家、省部级规划教材、优秀教材及教育部各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精品教材;专业核心课程和公共基础课程教材原则上从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规划教材目录中优先选用。
(二)适用原则。选用的教材应符合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必须具有科学性、思想性、启发性和教学上的适用性。
(三)更新原则。要根据专业、课程的调整,及时更新教材。
(四)统一原则。课程标准相同的课程原则上应采用同一种教材。
第十条 对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或涉及国家主权、安全以及民族、宗教等内容的教材,必须使用国家统一编写和审查的教材,统一使用国家统编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引进教材选用备案制度和审核制度,选用境外教材需符合我国《学校选用境外教材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加强对境外原版教材的审查,原则上优先选用国内出版社引进的影印、翻译、编译版国(境)外教材。
第十二条 规范教材及教辅资料审查程序,确保教材整体质量和水平。
(一)对教材审查实行内容审查、综合审查、专题审查和终审制度。
(二)内容审查环节重在审查教材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准确性、前沿性和适宜性。
(三)综合审查环节重在审查跨专业横向配合和各年级纵向有机衔接的情况。
(四)专题审查环节重在审查涉及我国主权、边疆海域、重大事件、著名人物等内容。
(五)终审环节重在全面审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有机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情况。
(六)选用的教材必须是通过审核的版本,不得选用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未按照规定程序取得审核认定意见的教材,不得选用盗版、盗印教材。
第十三条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教材选用工作。教材选用严格按照教研室、教学单位、学校三级审批程序办理。
(一)教材选用由承担课程的教学单位负责审核管理。由任课教师推荐,经教研室审核同意后,提出教材选用建议,填写《广西城市职业大学教材选用计划申报表》,报所在单位教材领导小组审核。
(二)各教学单位教务办公室负责汇总,并将相关材料电子档及纸质版上报教务处,教务处报教材选用委员会审核。
(三)教材选用过程须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程序选用,并对选用结果进行公示。
(四)教务处负责将教材选用委员会审核后的教材征订汇总表报送学校采购处,由采购处负责统一采购。
(五)所征订教材到书后,各教学单位需对纸质教材内容进行意识形态审查,确保教材确保内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课程质量要求。
第四章 教材征订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每年组织两次教材的征订和采购,征订教材需填写《广西城市职业大学教材选用计划申报表》。经学校批准选用的教材,由采购处负责汇总组织订购。
第十五条 因教学计划或人数变更,需要补(增)订的教材,由各教学单位负责人填写《广西城市职业大学教材选用计划申报表》,按照教学单位-教务处-教材选用委员会-学校审核流程完成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及时报送纸质版及电子档材料至教务处,由教务处汇总提交采购处及时安排采购。如因各开课部门原因出现漏订、错订等情况,需提交由教学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字盖章的纸质情况说明,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教材评价
第十六条 教材评价范围涵盖各教学单位为本专科学生选用的全部教材。
第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教务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单位为本专科学生选用的全部教材的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教务处每学期根据各教学单位提供的《广西城市职业大学教材选用计划申报表》,依据教材选用率、近三年新版教材使用率、优秀教材使用率、学生评价、教材选用是否按时、审批程序是否规范等六项内容,对各教学单位教材选用情况进行评定。
第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教务办公室根据自身的教材选用情况,依据评价情况,并对整体评价较低的教材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六章 教材研究
第二十条 教材研究是提高教材编写与选用质量的重要措施。其内容主要包括:教材内容及体系、新版及境外教材的推荐与评价、教材编写及使用经验交流、教材管理等。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每学期可根据教授课程订购教学参考书,但每人每学期每门课程限订1本。学校出资征订的教学参考书由教师所在教研室负责造册登记,统一管理,作为教材研究的文献资料。
第二十二条 加强教材评估的制度建设,建立教材质量信息反馈制度;积极开展教材建设与管理的调研工作,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教材建设与管理水平。
第七章 教材编写
第二十三条 教材编写依据教材建设规划以及专业或课程教学标准,服务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教材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生态文明教育,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弘扬精益求精的专业精神、职业精神、工匠精神和劳模精神,努力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概念范畴、理论范式和话语体系,防范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的影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内容科学先进、针对性强,选文篇目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公共基础课程教材要体现学科特点,突出职业教育特色。专业课程教材要充分反映产业发展最新进展,对接科技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及时吸收比较成熟的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等。
(三)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和学生认知特点,对接国际先进职业教育理念,适应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和优化课程体系的需要,专业课程教材突出理论和实践相统一,强调实践性。适应项目学习、案例学习、模块化学习等不同学习方式要求,注重以真实生产项目、典型工作任务、案例等为载体组织教学单元。
(四)编排科学合理、梯度明晰,图、文、表并茂,生动活泼,形式新颖。名称、名词、术语等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倡导开发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新形态教材。
(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材实行单位编写制。编写单位负责组织编写团队,审核编写人员条件,对教材编写修订工作给予协调和保障。
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编写。其他教材由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组织编写: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相关领域有代表性的学校、教科研机构、企业、出版机构等,单位法定代表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有熟悉相关学科专业教材编写工作的专业团队,能组织行业、企业和教育领域高水平专业人才参与教材编写。
(三)有对教材持续进行培训、指导、回访等跟踪服务和研究的专业团队,有常态化质量监控机制,能够为修订完善教材提供稳定支持。
(四)有相应的经费保障条件与其他硬件支持条件,能保证正常的编写工作。
(五)牵头承担国家规划教材编写任务的单位,原则上应为省级以上示范性(骨干、高水平)职业院校或重点职业院校、在国家级技能竞赛中成绩突出的职业院校、承担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职业院校和普通高校、行业领先企业、教科研机构、出版机构等。编写单位为出版机构的,原则上应为教育、科技类或行业出版机构,具备专业编辑力量和较强的选题组稿能力。
第二十五条 教材编写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由所在单位公示。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熟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本学科专业有比较深入的研究,熟悉行业企业发展与用人要求。有丰富的教学、教科研或企业工作经验,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技术资格),新兴行业、行业紧缺技术人才、能工巧匠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编写人员不能同时作为同一课程不同版本教材主编。
第二十六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主持编写工作并负责统稿,对教材总体质量负责,参编人员对所编写内容负责。专家学者个人编写的教材,由编写者对教材质量负全责。主编须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
(二)在本学科专业有深入研究、较高的造诣,或是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有在相关教材或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熟悉相关行业发展前沿知识与技术,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新兴专业、行业紧缺技术人才、能工巧匠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有较高的文字水平,熟悉教材语言风格,能够熟练运用中国特色的话语体系。
审核通过后的教材原则上不更换主编,如有特殊情况,编写单位应报相应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教材编写团队应具有合理的人员结构,包含相关专业领域专家、教科研人员、一线教师、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等。
第二十八条 教材编写过程中应通过多种方式征求各方面特别是一线师生和企业意见。教材编写完成后,应送一线任课教师和行业企业专业人员进行审读、试用,根据审读意见和试用情况修改完善教材。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材须及时修订,根据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科学技术最新突破、学术研究最新进展等,充实新的内容。建立教材周期修订制度,原则上按学制周期修订。及时淘汰内容陈旧、缺乏特色或难以修订的教材。
第三十条 学校统一规划的教材初稿完成后,由教材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业带头人初审并写出评审意见。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意见,决定是否予以出版。
第三十一条 各教材编写单位、出版单位对其编写出版的教材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教材问题收集渠道和自查制度,对收集和自查的教材问题认真研判、及时处理,对教材问题处理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要及时落实。
第八章 教材审核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材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坚持凡编凡选必审。
第三十三条 教材审核应严把政治关、学术关,促进教材质量提升。政治把关要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学术把关要重点审核教材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
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标准要有机融入教材内容,不能简单化、“两张皮”;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能通过;选文篇目内容消极、导向不正确的,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或社会形象负面的、有重大争议的,必须更换;教材编写人员政治立场、价值观和品德作风有问题的,必须更换。
第三十四条 教材审核人员应包括相关专业领域专家和一线教师等。学校组织教材审核时,应有一定比例的校外专家参加。实行教材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三十五条 教材审核采用个人审读与会议审核相结合的方式,经过集体充分讨论,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得出审核结论。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
除统编教材外,教材审核实行盲审制度。具体审核程序由负责组织审核的机构制定。自然科学类教材可适当简化审核流程。各教材推荐遴选、审核等有关单位,对其推荐遴选、审核的教材负监督责任,对社会各界反映和监管过程中主动发现的教材问题要及时研判,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章 教材问题办理
第三十六条 “教材问题”是指针对教材内容、形式、使用等方面的错误或违规情形,主要包括教材内容问题,出版印制质量问题,侵权、盗版、盗印问题,选用使用问题等类型。教材问题不包括关于教材质量提升的意见建议或学术观点争议等。
第三十七条 根据教材问题办理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受理单位”是指接收教材问题线索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负责教材管理的各级职能部门和教材编写出版单位、教材选用使用单位等;“处理单位”是指根据职责权限提出明确处理意见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负责教材管理的各级职能部门和教材编写出版单位等;“责任单位”是指具体落实处理意见、负责修正教材错误或纠正违规情形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教材编写出版单位、教材选用使用单位等。
第三十八条 教材建设与管理各环节的相关单位都应及时受理教材问题,并根据教材类别、问题类型和性质,按照职责权限处理教材问题。
(一)各教材编写单位、出版单位对其编写出版的教材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教材问题收集渠道和自查制度,对收集和自查的教材问题认真研判、及时处理,对教材问题处理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要及时落实。
(二)各教材推荐遴选、审核等有关单位,对其推荐遴选、审核的教材负监督责任,对社会各界反映和监管过程中主动发现的教材问题要及时研判,提出处理意见。
(三)教材选用使用单位对其选用使用的教材负监督责任,确保按规定程序和要求选用使用教材,使用教材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
(四)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分别负责处理相应的教材问题。
第三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教材停止使用:
(一)教材内容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的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职业院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等字样。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十条 教材问题一般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一)受理单位收到教材问题线索后,及时进行受理登记。
(二)受理单位初步研判教材问题类型,对属于本单位职责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问题提出转办意见。
(三)处理单位收到转来的教材问题后,进行研判核实,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通知责任单位。
(四)责任单位收到处理意见后,按照处理意见修订教材或纠正违规情形。
(五)责任单位将处理意见落实情况反馈给处理单位,处理单位视情形反馈给受理单位。
第四十一条 对于初步研判为教材内容方面的问题,受理单位根据教材类别和问题性质,按照以下要求分类转办:
(一)属于政治方向、价值导向问题或严重的知识性、科学性错误的,转教材推荐遴选、审核等有关单位。其中:
1.有明确审核单位的教材,如国家统编教材、职业院校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等,转教材审核单位处理。
2.有明确编选单位的教材,如各级普通高等学校规划教材等,转教材编选单位处理。
3.其他职业院校、普通高等学校教材,有明确牵头编写单位的,转教材牵头编写单位处理;没有明确牵头编写单位的,转教材出版单位处理。
4.学校选用的境外教材,由学校选用教材的开课部门处理。
(二)属于内容表述、数据、案例、插图等不准确或不适宜,标点符号、引文注释不规范等一般知识性错误或编校错误的,转教材出版单位处理。
(三)属于涉嫌植入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以及其他明确禁止出现的违规内容,转教材出版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或转市场监管部门和文旅行政部门进行核查处理,纠正违规行为。
(四)属于其他不适合在教材中体现的内容,酌情转相应部门处理。
第四十二条 接到教材内容问题反馈意见的处理单位,应组织专家研判,根据研判确认的问题性质,及时作出如下处理:
(一)停用。教材使用单位应停止使用,并通知教材出版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已列入教材目录的应从目录中移出,问题特别严重的应予以召回。
(二)修订。通知教材出版单位进行修订。其中,有明确送审要求的,要按规定将修订情况提交相应机构进行审核。问题严重的,要通知教材出版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于初步研判为非内容方面的问题,受理单位根据问题类型,按照以下要求转办:
(一)属于教材出版印制质量方面问题,转教材出版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单位、出版主管部门处理。
(二)属于教材侵权、盗版、盗印等问题,转教材出版单位或其出版主管部门、文旅行政部门等处理。
(三)属于教材选用使用方面问题,转教材选用使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四)其他非内容方面问题,根据相应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教材选用使用单位收到教材问题或处理意见后,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属于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教材选用使用的,立即开展自查,问题属实要立即纠正。
(二)属于停用教材的,应采取妥善方式对相关教材作停用处理,需要召回的,按要求收回教材。
第四十五条 各教材问题办理单位均应建立台账,按照职责权限跟进办理情况。处理单位、责任单位要根据要求向教材问题反映者或转办单位反馈研判或处理情况。教材问题办理的相关文字、图表、声像等文件材料均应归档保存。
第四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应通过监测、排查、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在用教材的监管,及时发现教材问题,不断改进和提升教材质量。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广西城市职业大学教材管理办法》(城职大教字〔2020〕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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