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重新学习教学管理,提高重新学习课程教学质量,根据《广西城市职业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广西城市职业大学普通全日制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广西城市职业大学学生期末总评成绩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等相关管理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新学习,是指学生因课程考核不合格或对成绩不满意,需重新选课学习并参加考核,获取成绩和学分的过程。
第二条 重新学习范围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不予以补考,须重新学习:
1.缺课(包括病、事假、旷课)时数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2.缺交作业累计达到该门课程作业总量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3.缺实验实训时数累计达到该门课程实验总时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4.缺交实验实训报告累计达到该门课程实验报告总量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5.学生因患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课程考核的,需在本门课程考试前一周提出缓考申请并填写《广西城市职业大学学生缓考申请表》,未履行缓考申请手续的按缺考处理,须参加重新学习。
6.必修课及限选课(非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可以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必须重新学习。军事训练、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必修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设补考,必须重新学习。任选课不设补考,可重新选课。
7.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或缺考,取消补考资格,直接重新学习。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专升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重新学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生重新学习方式以自主修读形式开展,学生自主学习为主,通过考核获得学分(有实践环节的必须完成实践环节任务)。
第五条 每学年由学院负责人统一报送重新学习名单。
第六条 往届未修满学分未办手续或手续不全者不得参加重新学习考核。
第三章 重新学习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八条 重新学习课程的试题难度与正考考试一致。
第九条 凡参加重新学习的学生,需按照教务处或开课部门公布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条 因考核不合格或被取消考核资格、缺考、作弊等获准重新学习者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学分,成绩只记载60分并标注“重新学习”字样。
第十一条 因课程不及格不能按时毕业的学生,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在弹性学制内按上述办法返校参加课程的重新学习。
第十二条 延长修业年限学生课程重新学习考试时间由教务处另行通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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