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考试制度,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与秩序,确保教学质量,树立良好的教风和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旨在明确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处理程序及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以规范考试管理,提升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有效性。
第二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提前答题或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四)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五)在考场内外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行为;
(九)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秩序的;
(十)拒绝、妨碍监考人员履行职责的;
(十一)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十二)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电子设备进入考场并试图使用的;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相关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胁迫他人提供抄袭便利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的;
(五)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虚假身份信息的;
(八)传递、接收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试图获取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
第三章 考试秩序的维护
第五条 所有考生及其他人员应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三)侵犯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威胁、侮辱、诽谤、诬陷);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四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违规行为的,应立即制止并记录,暂扣违规物品,同时向考生说明情况并中止其考试。
第七条 违规记录应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并作为违规事实的依据。
第八条 考试结束后,考试工作人员应将违规记录、物证及违规试卷一并 提交教务处。教务处依据事实和证据,按照本规定及学校相关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教育与预防
第九条 各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考试纪律教育和诚信教育,组织学生学习并签订《广西城市职业大学考生须知》及《诚信考试承诺书》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考试观念,自觉遵守考试纪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高等职业教育本科、专升本、专科(高职)学生。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城市职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规定》城职大教字〔2020〕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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