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计划所开设课程落到实处,切实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我校教师调、停(补)课、代课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与原则
为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确保教学计划的有效实施,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旨在规范教师因各种原因需调、停(补)课或代课的行为,确保学生的学习权益不受影响。所有任课教师应严格遵守课程表安排,非因不可抗力或学校统一安排的特殊情况,不得擅自调、停(补)课或代课。
第二条 调课管理
因特殊原因需对原定上课时间或地点进行临时调整的,教师需提前课程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交调课申请,说明具体原因及调整后的上课时间和地点。申请经教学单位审核同意后,在教务系统中提交调课申请,并获取所任课程教学单位分管教学领导的审批。
调课应尽量避免对学生造成不利影响,且需确保教学质量不受影响。调课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课,补课计划需一并提交审批。
第三条 停(补)课管理
因故需临时中断教学活动,并在后续时间补上所缺课程的,教师需提前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交停(补)课申请,说明具体原因及补课计划。申请经学单位审核同意后,在教务系统中提交停(补)课申请,并获取所任课程教学单位分管教学领导的审批。停课超过10课时的,还需提交教务处审批。
补课需按照原上课班级进行,不得私自合班。原则上每天每班同一门课程补课不超过4节,且需在销假后一周内完成。补课计划需详细明确,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 代课管理
任课教师因故需代课,由教学单位另行指派教师接替授课,任课教师应向所在课程教学单位提交代课申请,并说明具体原因。教学单位应优先安排同课程教师代课,确保教学质量不受影响。代课申请经教学单位分管教学领导审批后,在教务系统中提交代课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若教学单位无法安排代课教师,应由任课教师按补课计划自行补课。
第五条 办理程序
教师需向所在教学单位申请,并在教务系统中提交调、停(补)、代课申请。审批通过后,课程教学单位负责通知调、停课(补课)班级班主任,班主任及时通知相关学生。同时,教务系统详细记录每一次调、停(补)、代课的情况,以便后续查询和考核。
4节以内课时教师的将调课、停(补)课、代课的审批给所任课程教学单位分管教学领导审批即可,4节以上课时教师需将调课、停(补)课、代课的审批给所任课程教学单位分管教学领导审批,再提交教务处审批,10节以上课时,经教学单位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并报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批准,同时教师所在教学单位必须及时安排其他教师代课,以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六条 特殊人员处理
外籍教师、兼职(课)教师及有紧急情况的教师,可由其所任课程教学单位代办相关调、停(补)、代课手续。但需确保流程规范、审批严格,并及时通知相关学生。
第七条 集体活动停课管理
各班因集体活动需停课的,应提前向所在学院教务办提交申请,并说明具体原因及补课计划。教务办应负责调、停课方案的确定、报批及通知教师等相关事宜。同时,应尽量选择无兼职(课)教师和实验课的时间段进行,以减少对学生学习的影响。
第八条 违规处理
未经批准擅自调、停(补)、代课的,视为教学事故。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并取消相关课时的教学工作量计算。同时,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城市职业大学教师调、停、代课管理规定》(城职大教字〔2020〕88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