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教师教学能力,提高学校教学质量,确保教学质量稳定提升,特制定课堂教学准入制度。所有授课教师必须在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并完成规定的授课资格认证程序后,方能独立承担课堂教学任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新开课教师:
(一)新毕业到教学岗位、新调入学校或转岗到教学及教学科研岗位,具有副高及以下职称的教师,需已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并完成一轮以上教学培训及助课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二)来自企业,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并参加教师资格岗前培训的人员。
(三)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教学经验5年以上,且教学评价良好的教师。
第三条 新开课教师需完成开课部门规定的教学培训、经过试讲程序并通过,一门课程完整的助课以及授课考察,合格后方能获得主讲教师资格。
第二章 教学培训
第四条 新开课教师需参加校内各类教学培训,其中新入职教师不少于5次,其他新开课教师不少于3次。
第五条 教学培训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教学讲座、教学研讨、教学观摩等,旨在提升教师的教学理念、教学技能及教学方法。
第六条 新开课教师参加校级以上(不含校级)高校教师网络培训中心举办的培训,经教务处认定后,可计入校内教学培训次数。
第三章 助课工作
第七条 各开课部门应为每位新开课教师及工作经验未满三年的教师指派一名教学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热爱教育事业,治学严谨,学术造诣深,教学经验丰富。
第八条 新开课教师需承担一门课程的助课任务,该课程原则上应为其拟讲授的课程。
第九条 助课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熟悉课程标准、教学进程、教材及教学环节;全程随堂听课,协助组织教学活动;参与课程辅导、答疑、作业批改、实验指导及考试组织等工作;完成指导教师安排的其他教学任务。
第十条 助课期间,新入职教师需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试课不少于4学时的课程内容,形式可包括习题课、教学研讨、答疑等。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需随堂听课,对试讲过程给予指导,确保新开课教师熟悉课程标准,掌握教学进度、内容及方法。
第十二条 新开课教师需在开课前完成拟开课程的全部教案,并经指导教师审核通过。
第十三条 助课结束后,教务处根据指导教师意见,综合评估助课工作,合格者方可进入授课考察阶段,不合格者需继续助课。
第四章 授课考察
第十四条 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助课合格的新入职教师进行授课考察,提供具体指导意见,并作出授课考察是否合格的结论。
第五章 资格认定
第十五条 完成教学培训、助课工作且授课考察合格,同时已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将被认定为具备独立授课资格。
第六章 预警与退出
第十六条 对于已取得授课资格的教师,若学生反馈教学效果不佳、问题较多,学院应及时组织专家听课、召开学生座谈会等,听取各方意见并给予指导帮助。如问题严重且改进措施不力,教务处将通知开课部门暂停该教师授课资格,并更换教师。暂停授课资格的教师需在停课期间重新参加培训,通过重新认证后方可恢复授课。
第十七条 对于一次被暂停授课资格,经培训后学院确认无明显改进的教师,教务处将不再聘任其留任教学岗位。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原《广西城市职业大学课程教学准入制度》(城职大教字〔2020〕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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