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广西城市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职业技术委员会)在学校职业技术培训、指导等事务中的作用,规范我校职业技术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广西城市职业学校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职业技术委员会是学校职业技术决策咨询、管理协调和服务保障的重要机构,统筹行使职业技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三条 职业技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或二级学院推荐,或从校外聘请行业企业技能大师、能工巧匠等特殊人才作为职业技术委员会委员,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职业技术委员会委员专业构成与学校专业设置相匹配,人数不少于11人的单数。
第四条 职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职业技术水平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声誉和精湛的技术技能;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职业技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该经过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平、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广大教师的意见。可以通过学校院长提名、各部门、各分院或教研室推荐等多种方式推荐,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由校长聘任。经选举产生的职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报送校长办公室备案,并由校长签署和颁发聘书。委员会选举的具体操作在每一次换届前制定细则后实施。
第六条 职业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经职业技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七条 职业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组挂靠教务处,设秘书长1人,由院长提名,一般为职业技术委员会委员中分管科研与学术工作的院领导;秘书1人,非委员担任。
第八条 职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学校设立职业技术委员会,是学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管理、相关职业技术成果管理,职业技术创新与发明、孵化培育、培训鉴定、竞技竞赛的咨询、指导和审议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开展学校各类职业技术技能创新发明、孵化培育、培训鉴定、竞技竞赛的研究;
(二)指导学校对各级各类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使用及技术技能成果应用和推广;
(三)指导学校开展各级各类职业技术技能比赛,指导选拔参加国际、国家、自治区各级各类职业技术技能大赛的人员和项目;
(四)根据新技术和地方经济建设中的发展趋势和动向,不定期开展职业技术技能需求的交流研讨会,对学校职业技术技能培养培训提出改进建议;
(五)聘请国内外行业企业各类技能大师、大国工匠等到校开展新技术技能的讲座和培训;
(六)指导学校开展技术开发项目的鉴定和成果转化推广,技术技能等级证书项目的申报和等级认定;
(七)指导开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出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规范、新标准引入教材和课堂的意见和建议;
(八)指导学校开展“双师”素质教师的培养培训,提升教师的技术技能水平;
(九)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条 职业技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议题由主任会议提前确定并通知全体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临时增加议题。根据职业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1/3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一条 职业技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1名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秘书长列席全体会议。
第十二条 职业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全体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职业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第十三条 职业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主任会议,商议职业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秘书长列席主任会议。
第十四条 职业技术委员会议决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表决应当经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五条 职业技术委员会议决事项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根据事项性质由会议主持人选择以举手、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职业技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商定,可进行通讯表决。
第十六条 职业技术委员会在审议事项时,应根据相关事项性质分别邀请科学技术分委员会委员、人文社会科学分委员委员、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十七条 职业技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可由主持人决定要求当事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十八条 职业技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职业技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根据所涉事项性质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明确相应异议期。对于职业技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相关单位或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于异议期内向秘书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由秘书组征得1/3以上委员同意后召开全体会议予以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二十条 职业技术委员会应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交年度报告,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如需修订,应由职业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经职业技术委员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职业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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