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和《广西城市职业大学章程》,进一步巩固教学中心地位,促进我校教学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推进我校各项教学改革与建设的深入开展,学校决定设立广西城市职业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指委是学校聘请并领导的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领导机构,具有非常设机构的性质。
第三条 教指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以本为本”,推进“四个回归”,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围绕全面提高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能力,充分发挥“参谋部”“咨询团”“指导组”“推动队”作用,加快建设高水平职业本科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教指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要求,接受学校委托,开展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和服务等工作。
(一)开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等教育理论体系研究,开展学校人才培养和本科教育教学理论与实践研究。
(二)组织开展学校教师教学能力提升培训、学术研讨和经验交流。
(三)开展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评议与咨询,指导高等学校开展一流本科专业建设。
(四)指导开展课堂教学改革,推进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开放共享,推广优秀教学成果,推动学校形成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五)推进学校人才培养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学校质量文化建设。
(六)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组织
第五条 委员由校长或二级学院推荐,也可从校外聘请行企业技能大师、能工巧匠等特殊人才作为教学指导委员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聘任。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 教指委委员任职条件包括: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能够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刻理解和把握高等教育有关政策。
(二)学风端正,教学能力强,学术造诣高,教学第一线或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丰富,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三)热心高等职业教育事业,对高等职业教育理论有较深研究, 具有较强的事业心与责任感,工作认真负责。
(四)对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工作有较高的研究水平,热心教育教学工作。
(五)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六)组织协调能力较强,能够保证参与教指委工作的时间。
(七)身体健康,能胜任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教指委委员选聘办法
(一)教指委委员的产生,应该经过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平、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可以通过学校校长提名、各部门、各学院或教研室推荐等多种方式推荐,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公示7个工作日,报校长办公室审定,由校长任命。
(二)校内委员一般由学校领导、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与教学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组成,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委员原则上不低于总人数的40%的比例,由具有一定专业理论修养、有丰富实践经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或技术能手担任。
(三)教指委委员任届中若因工作调动、岗位变动或其他原因出现缺额,应根据缺额委员产生渠道,依本章程相关规定予以增补。
第八条 教指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教指委研究,并报校长办公室审定,不再担任委员:
(一)因个人原因书面提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退休或调离学校。
(三)未履行委员职责,累计3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有关活动。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并产生较为严重的不良后果。
(五)委员所在单位申请变更委员人选。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
第四章 职责
第九条 教指委对下列事务进行审议,审议结果作为学校出台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一)学校人才培养规划和重大教学改革政策、措施。
(二)学校专业设置、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
(三)学校教学基本建设、教学实验(实训)室建设与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实验室建设方案。
(四)学校课程建设规划、课程建设质量标准。
(五)学校有关教学管理的重要规章制度,审定教学岗位、教学质量和教学奖励的标准和办法。
(六)学校年度教学工作计划。
(七)学校委托的其他教学事务。
第十条 其他应由教指委履行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教学运行情况。
(二)指导学校教学评价和教学质量监控,对各教学部门的教学与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三)广泛了解和分析教师、学生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为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四)为学校教学工作重要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 教指委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教指委会议,行使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教指委的各种调研、评估、评审、评议、咨询等活动。
(三)知晓教指委有关规定、决定和意见,依照规定查阅相关资料。
(四)对学校教育教学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教指委委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严谨、科学、负责的态度,按时完成教指委安排的各项工作,按时参加会议及其他活动。
(二)公正廉明,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以教指委委员身份从事与教指委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以教指委和委员名义参与商业活动。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工作中需要保密的工作信息。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教指委要及时召开会议,对具体工作进行调研、指导、审议和监督。必要时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教学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四条 教指委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无法参加全体委员会议的委员需作出书面说明并报主任委员批准。
第十五条 需要由教指委全体委员会议议决的事项,须有不少于2/3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并经出席会议全体成员充分酝酿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由出席会议人员4/5及以上表决同意方可认为通过。审议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并报校长办公室批准。
第十六条 相关机构和个人对教指委的评定结果有异议时,可向教指委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复议,教指委应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权威和中立的专门工作组,工作组在成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结果并予以公示。如有必要,经1/3及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复议申请人如对教指委终局结论仍不服,可逐级向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进一步申诉。
第十七条 教指委可以根据讨论议题的需要,邀请相关专家、职能部门人员、教师及学生代表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以及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作为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第十八条 教指委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 教指委会作出的相关决议,需要学校职能部门或有关学院处理的,应及时送达相关部门或学院;重要事项的处理意见建议,应及时报校长办公室研究决定。
第六章 工作支持
第二十条 学校对教指委的日常工作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委员所在单位对委员的工作应给予积极支持。教指委接受社会各界的赞助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不得影响公正履行职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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