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教学管理人员职责与行为,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效率,保障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教育政策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级教学管理人员,包括学校分管教学副校长、教务处管理人员、各学院教学副院长、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教研室主任等。
第三条 教学管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四条 学校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对学校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职业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理念,了解和掌握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教书育人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善于做知识分子工作,业界声誉好。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自觉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具有全局观念和改革创新精神,能够科学谋划,依法依规办事,团结合作,善于集中正确意见。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勤勉尽责,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坚持不懈地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立德树人,为人师表,追求真理,淡泊名利,能够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群众威信高。
(六)分管教学副校长、教务处处长及教学副院长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的标准,善于从政治上看问题把方向,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崇高的理想信念、服务国家和人民的价值追求,有正确的教育思想和深厚的学识学养,有相当的教学科研和教学管理能力,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
第五条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学主要负责人应具有研究生学历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教学管理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学校教学决策,对教学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获得与岗位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升专业素养。
(三)对违反教学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四)享有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益。
第七条 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深入学习和领会国家教育方针内涵及要求,按照上级文件精神,认真执行教学管理工作各项规定和要求,确保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各级教学管理人员协同合作,加强教学秩序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防止教学事故的发生。
(四)教学管理人员加强对教学活动的监管,确保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符合教育教学规律,保证教学质量。
(五)教学管理人员切实履行教学管理职责,按时完成教学管理工作任务,确保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八条 教学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时间,确保教学管理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 教学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积极与教师、学生及其他部门沟通协作,共同推进教学管理工作。
第十条 教学管理人员应注重学习新知识和新技术,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 教学管理人员应保守教学秘密和学生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培训与考核
第十二条 学校应定期组织教学管理人员的培训活动,提高教学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 教务处应建立教学管理人员考核机制,定期对教学管理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评优评先和晋升的依据。
第十四条 教学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和考核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六章 奖惩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在教学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教学管理人员,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对违反教学管理规定、工作失职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学管理人员,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或处罚。
第十七条 对因教学管理不当导致学生权益受损或教学秩序混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教学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广西城市职业大学教学管理人员暂行管理办法》(城职大教字〔2020〕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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