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高等职业教育本科、专升本、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必须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仍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开学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过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原则上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期限至其退役后2年;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的,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须向教务处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需提供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康复证明),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随当年新生同期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则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手续。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回校,并在报到注册日期缴费后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确认学籍。只有经过注册,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
(一)因故不能按时回校注册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学院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学生回校后1周内持有关证明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学生未经请假逾期2周不注册或虽然到校但没有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必须按学校相关规定按时缴纳学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方式为学生提供经济援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活动。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管理系统,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的规定和学生选修的情况,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条 学生所学课程(包括理论课、实践课及毕业设计(论文))均应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等记分方式,按学期记载。学生所学课程的考核均须取得60分(或及格)以上的成绩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学生每门课程的正考、补考、重新学习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情况均应标注在学生成绩登记表中,并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考试课程的总评成绩以期末考核为主,平时考核成绩为辅。平时考核成绩根据学生学习态度、平时作业、提问和测验等情况综合评定。考查课程的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该课程平时考核情况评定。体育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为了检查本科、专升本学生学习质量,学校采用课程绩点、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来衡量本科层次学生学习的质量。
(一)绩点是学生某门课程的成绩系数,作为国际通行的学生学习成绩评估体制,是综合评价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绩点分为课程绩点、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绩点的计算方法:课程绩点=(课程分数/10)-5。
以某位同学《专业英语》课程为例:
若该门课程成绩为78,课程学分为3,
则课程绩点就为:(78/10)-5=7.8-5=2.8;
其中,不及格课程的绩点数规定为零,考核不合格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其学分绩点为零,不须计算。
“百分制”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成绩 | 100 | |||||||||
绩点 | 5.0 | |||||||||
成绩 | 99 | 98 | 97 | 96 | 95 | 94 | 93 | 92 | 91 | 90 |
绩点 | 4.9 | 4.8 | 4.7 | 4.6 | 4.5 | 4.4 | 4.3 | 4.2 | 4.1 | 4.0 |
成绩 | 89 | 88 | 87 | 86 | 85 | 84 | 83 | 82 | 81 | 80 |
绩点 | 3.9 | 3.8 | 3.7 | 3.6 | 3.5 | 3.4 | 3.3 | 3.2 | 3.1 | 3.0 |
成绩 | 79 | 78 | 77 | 76 | 75 | 74 | 73 | 72 | 71 | 70 |
绩点 | 2.9 | 2.8 | 2.7 | 2.6 | 2.5 | 2.4 | 2.3 | 2.2 | 2.1 | 2.0 |
成绩 | 69 | 68 | 67 | 66 | 65 | 64 | 63 | 62 | 61 | 60 |
绩点 | 1.9 | 1.8 | 1.7 | 1.6 | 1.5 | 1.4 | 1.3 | 1.2 | 1.1 | 1.0 |
成绩 | 59分以下 | |||||||||
绩点 | 0 |
(二)平均学分绩点(Grade Point Average 缩写 GPA),是对学生修读课程所获学分的加权平均值。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课程学分。
以某位同学某个学期的成绩为例,该同学成绩如下表:
序号 | 课程名称 | 学分 | 总评成绩 |
1 | 大学生创新创业与就业指导 | 1 | 88 |
2 | 专业英语 | 3 | 78 |
3 | 国际旅游酒店督导管理 | 3 | 85 |
4 | 旅游目的地管理 | 3 | 96 |
5 | 康养旅游开发与管理 | 3 | 92 |
6 | 旅游财务管理 | 3 | 56 |
7 | 边境旅游 | 3 | 71 |
8 | 旅游营销与策划 | 3 | 95 |
∑(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3.8*1)+(2.8*3)+(3.5*3)+(4.6*3)+(4.2*3)+(0*3)+(2.1*3)+(4.5*3)=3.8+8.4+10.5+13.8+12.6+0+6.3+13.5=68.9
∑课程学分=1+3+3+3+3+3+3+3=22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68.9/22=3.131818181818
平均学分绩点按学期计算的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按学年计算的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计算的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按入学后至毕业计算的为毕业平均学分绩点。
(三)原则上计算学生课程绩点、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时,计算结果一般按四舍五入法保留至小数后两位。
第十三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参照《广西城市职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学科竞赛、文体活动、科技创新、科研成果、创新创业等活动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根据《广西城市职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暂行办法》认定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作为学生评定奖学金、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免听、免修、选读辅修专业、推荐升学与就业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公共课为必修课,补考不及格者应重新学习。其中体育课程的成绩以公共选修课的标准评定,成绩不及格者,下学期继续选修,直至修满相应的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的应事先经过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节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请假、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跟下一年级重新学习。
第十九条 凡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对已修读且合格的重新学习学期的课程均可申请免修。学生应当在开学后的2周内向所在学院提交该学期的“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免修。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未合格者,允许重新学习不及格课程。学生重新学习方式以自主修读形式开展。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跟下一年级重新学习考核的机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持规定的考试证件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考试,并遵守《广西城市职业大学考场规则》。
第二十三条 学生考核补考不及格的课程需要重新学习,重新学习的课程按该课程学分分值计算,重新进行课程学习,并参加考试,一直重新学习到考核及格为止。到毕业时仍不及格者,只发给结业证书。若要取得毕业证书,须留校延读或自学并考核及格后方可申请领取毕业证书,延读费用按当年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四条 只有一门主课或两门非主课不及格的,可不留校延读,但必须按课程门数参加下一年级同类考试及格后,才颁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定期组织各学院开展诚信教育,并记录学生在校期间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失信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约束、惩戒及相应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学术称号、荣誉等予以撤销。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需按规定修满学分方可毕业。
第四章 升级、跳级、留(降)级
第二十七条 升级:学生修完本专业本学年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准予升级。
第二十八条 跳级: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经申请按高年级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课程进行考核,主干课程达到“良好”或80分以上,经学校批准,允许免修并跳级。
第二十九条 留(降)级:学生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本学年的课程,本学年或各学年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含经补考后)达到五门及以上,应予留级。其他特殊情况,可申请留(降)级,延长学习时间。申请留(降)级学生应在学年期末考试周的前两周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编入下一学年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条 学生留(降)级时,保留原有学号,其学籍管理编入下一年级。学生留级后,其成绩达80分及以上的课程,可申请免修。免修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一条 申请留(降)级原专业已撤销时:
(一)由学生自己选择所在学院内相近专业,各学院内无相近专业时可以选择学校相近专业;
(二)选择学制相同的专业;
(三)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差异较大时,应当修读并参加考试;修读课程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四)由学校指定专业或作出其他决定。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 本科生专业管理规定:
(一)本科学生原则上不安排专业调整,学生按录取专业进行学习并完成学业。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转专业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按《广西城市职业大学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执行。
(二)专升本学生不予转专业。
第三十三条 专科生转专业管理规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二)学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准许提出校内转专业的申请: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的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需提供相关成果或专家证明等证明材料);
2.学习成绩优秀,排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前15%以内;
3.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4.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复学无原专业者;
5.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6.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学校在必要时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而需转专业者;
7.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成绩突出,转专业更有利于创新创业实践者(需提供证明材料);
8.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需转专业并符合转专业要求者。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换一次专业。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杂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三)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三个月的;
2.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者;
3.在转专业前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4.艺术类提前批专业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
5.转校生申请转学时的转入专业不得再次调整;
6.已转过专业者;
7.无其它正当理由者。
(四)学生转专业流程与成绩管理按《广西城市职业大学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学。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申请转学,转学按《广西城市职业大学学生转学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应征入伍
第三十五条 应征入伍学生应在接到入伍通知书15日内向学校提出保留学籍的书面申请,填写《广西城市职业大学保留学籍审批表》到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办理手续。已办理保留学籍手续的应征入伍学生,未达到修业年限或尚不具备毕业条件的,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六条 应征入伍学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准其复学;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或因部队精简整编中途退役的,应在接到退役决定15日内返校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 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后复学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退役后复学学生先到学校原学院报到,提交《士兵退伍证》复印件等材料并进行登记后,填写《广西城市职业大学复学审批表》到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八条 退役后复学学生编入保留学籍前对应专业、对应年级继续学习。
第三十九条 退役后复学学生原所学专业已撤销的,由学生申请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十条 退役复学学生应按照复学后所读专业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进行学习,并参加考试。修满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包括专业见习与实践、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等环节。
第四十一条 退役后复学学生可免修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课程,学校认可该课程学分,成绩按“90分”记载。
第四十二条 对退役后复学学生,学校严格按照复学后所读专业年级的毕业资格条件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对未达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不愿复学的退役学生,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办理退学手续。经学生申请,学习满一年并完成相应课程学分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足一年的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四条 应征入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或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五条 服役或退役后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不予复学,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者;
(二)退役后两年之内不到校办理复学手续者。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病(事)假累计缺课时数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个人原因,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四)因创业需要,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有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可申请休学半年或连续休学2年,但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2年。休学创业的学生休学年限可延长4年。
第四十八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程序办理:由学生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应当有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所在学院领导审核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批准,方可休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事故责任由学生自负;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五十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五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办理复学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应于休学期满前15日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提交复学申请的,按退学处理。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者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退伍学生申请复学,应当于退役后2年内,持退役证件办理复学手续。
(四)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将本人书面申请和休学证明等交所在学院,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五十二条 休学学生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按实际休学年限编入相应的年级)教学班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届未招生或调整撤销,经本人申请,转入相近专业教学班学习。
第八章 退 学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应予退学的学生(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除外),由各学院提交申请材料,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按自动退学处理的学生,学工部(处)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经离校的,可以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利用学校网站以公告形式送达。
属于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需由本人或家长亲自到学校办理退学手续;如委托家长办理的,需出具学生本人委托书、学生及家长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或其他能证明家长与学生关系的佐证材料。申请退学学生提交书面退学申请书、家长退学同意书等有关材料,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即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经学生申请,学习满一年及其以上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足一年的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三)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七条 学校在学分制的基础上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标准学制为4年,弹性学习年限为4-8年(含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在校学习等时间);专科标准学制为3年,弹性学习年限为3-5年为年(含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在校学习等时间)。学生可以延长学习年限推迟毕业,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年。休学创业学生可在以上弹性学习年限的基础上延长2年。
第五十八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并取得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德智体美劳经考核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时间一般为每年的6月底。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所得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2年内可回校申请参加学校安排的考试,其不合格的课程(含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可在每学期开学初前3周申请跟班重新选读;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再受理结业生的考试申请。
第六十条 在校学习年限达到标准学制规定的年限但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或虽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获得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在弹性学习年限的最长修业年限内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学生也称为延期毕业学生。
经批准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仍有学籍,修读课程合格并取得相应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若在弹性最高学习年限内仍不能修满毕业规定学分,符合结业条件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对未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在校学习一年及其以上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足一年的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和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生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查、在学信网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修改后方可按更改后的信息填写。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五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高等职业教育本科、专升本、专科(高职)学生,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如与教育行政部门的新政策规定相冲突时,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新政策规定执行。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