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做好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广西城市职业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个核心点,坚持职教类型定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按照有权授予学位的专业所对应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可授多个学科门类学位的专业,按设置专业时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具有我校学籍,经审查准予毕业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本科学生,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应届本科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按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包括实践教学环节),取得毕业资格,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2.0及以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70分及以上,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授予学士学位:
1.获得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从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者;
2.参加国际组织和国家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类竞赛入围者;或参加省级教育、人社等部门主办的各类竞赛获奖者;或参加市厅级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类竞赛获三等奖以上者;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竞赛获二等奖及以上者;或参加世界五百强、中国五百强企业举办的技能竞赛获得入围资格者;或参加中型规模以上企业举办的技能竞赛获奖者;或参加国家级行业协会、全国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竞赛获奖者;或参加省级行业协会、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举办的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者;
3.获得科技成果奖励、发明专利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软件著作权或商标注册授权者;
4.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社会服务项目,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者;
5.有1项以上项目(设计、提案、建议、作品等)被企业或社会采纳者;
6.在各类实习实践中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管理等问题,获得企业表彰奖励者;
7.在学校认可的刊物上公开发表(排名前三)一篇及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者。
第六条 符合毕业条件,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学位授予要求的毕业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经本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复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90分及以上;
2.获得相关专业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高级)者或技师及以上证书者;
3.在校期间参加国际组织和国家部门举办的各类竞赛获奖者;或参加省级教育、人社等部门主办的各类竞赛获三等奖及以上者;或参加市厅级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类竞赛获二等奖以上者;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竞赛获一等奖及以上者;或参加世界五百强、中国五百强企业举办的技能竞赛获奖者;或参加中型规模以上企业举办的技能竞赛获二等奖以上者;或参加国家级行业协会、全国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竞赛获奖者;或参加省级行业协会、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举办的竞赛获得二等奖以上者;
4.有发明专利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或商标注册授权并转化,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者;
5.在各类实习实践中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获得企业表彰奖励者;
6.在学校认可的国内权威刊物或广西优秀期刊上公开发表一篇及以上论文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2.已获得毕业资格,但未达到第五条或第六条所列条件者;
3.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
4.其它不符合学位授予要求者。
第八条 符合毕业条件,未达到第五条或第六条所列条件而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无记名投票表决,获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经学校认定有重大立功表现,并受到县级及以上表彰(以证书为凭);
2.在籍期间服从国家需要服兵役满2年及以上者;
3.在校期间自主创业,创业业绩突出,具有良好的社会示范作用,纳税人民币30万元以上者;
4.其它特殊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者。
第九条 结业后经重新学习达到毕业条件而换发毕业证书者,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在换发毕业证书当年书面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逾期未提出申请或申请但未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者,不予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遵循合理设置、严格评选、程序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可按一定比例对特别优秀的学士学位获得者予以表彰,并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或奖励证书。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一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1.各学院按照学校校历安排,对照本细则规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思想道德表现、学业成绩、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取、竞赛获奖、实践实习、毕业鉴定材料等情况,学位评定分委会召开会议,提出各专业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报教务处审核;
2.教务处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反馈各学院,各学院重新确认后报教务处;
3.教务处对全校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复审,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汇报,并提请召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召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教务处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情况,委员会全面评定申请者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要求,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十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召开会议,须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人数参加,方能生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时,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后,学校对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复查并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评定,并将评定结果按一定渠道反馈。
第十四条 学校向未被提出异议和经复核通过的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对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有异议者,可在学校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复核申请。教务处在接到复核申请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并在9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学士学位的撤销及学位证明书
第十六条 对于已作出授予学士学位决议的毕业生,如发现通过冒名顶替或舞弊行为等非法手段取得学士学位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对被撤销学士学位的学生,学校及时公告,宣布证书作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注销备案的学位授予信息。
第十七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书面申请,教务处核实,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落款日期按学校批准出具证明书的日期填写。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位证书电子备案注册制度,将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信息通过教育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学位网)进行网上电子注册备案。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城市职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城职大字〔2022〕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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