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以下简称“专业”)建设,保证学校专业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不断提高学校整体办学水平与办学效益,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21〕1号)、《本科层次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教发〔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建设的基本要求
1.专业建设应紧紧围绕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产业发展重点领域,服务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对接新职业,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坚定职业教育定位、属性和特色,培养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
2.专业建设应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专业建设规划,有利于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和整体办学实力,有利于形成学校的优势和特色,有利于发挥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3.专业建设的重点是加强师资队伍、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实践教学环节的建设,着力提高教学质量和形成职业型人才培养特色。专业建设成效要落实和体现在特色专业、重点教材、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践基地、教学成果和学生科研创新等标志性成果上。
4.专业建设要突出重点。对于办学特色鲜明、教学基础条件好、人才培养质量高、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成效显著的专业,要进行重点建设。努力培育一批校级重点专业、特色专业,争取获批建设一批区级特色专业,以充分发挥其在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方面的带头、示范和辐射作用。
5.专业建设应与行业企业共同确定培养目标,毕业生知识、技能、素质能够满足社会生产实践需要,具有一定的创业意识,创新和爱岗敬业精神。
第三条 专业建设的主要内容
1.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的主要依据。人才培养方案的编制应体现先进的办学思想和育人理念。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2.专业建设规划。专业建设规划是专业建设发展的依据,是学校发展战略目标的具体体现,学校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订和调整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各学院也应制订专业建设规划。
3.教学文件。制订并完善教学基本文件,材料包括专业教学标准、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教学档案等。
4.师资队伍。建立稳定的专业课程教师队伍、实验(实训)教学队伍,着力培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形成思想品德修养好、教学科研水平高、年龄和学缘结构相对合理的教学团队。
5.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加强专业核心课程、主干课程建设,形成具有专业特色的课程体系。
6.教材建设。积极选用符合培养职业型人才的优秀教材。完善教材出版资助与奖励制度,鼓励教师主持或参与校级、省部级、国家级规划教材的申报与编写,支持教师编写特色教材。做好教材质量评估和优秀教材评奖。
7.实践教学环节。突出实践教学环节,强化应用能力培养。建立有利于学生能力培养、素质提高和增强就业能力的实践教学体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8.教学研究和改革。鼓励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进行教学改革研究和信息化教学改革,如混合教学、翻转课堂等。
9.图书资料。图书资料建设要优先服务于专业建设的需要,适当向新专业倾斜,以保证专业教学有足够的最新图书资料和专业书籍。
第二章 专业建设的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全面指导学校的专业建设,其主要职责是:
1.对专业建设的经费投入和其他条件的保障提出意见,对学校专业建设资金的安排和使用进行审议;
2.对学校新增专业设置申报与原有专业调整进行审议;
3.对学校重点(特色)专业的建设进行立项审批和评估验收,并指导各学院开展重点(特色)专业建设;
4.负责申报区级以上重点(特色)专业的推荐工作;
5.讨论并决定专业建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各学院全面负责本学院的专业建设。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学校专业建设规划的落实,并制定本学院专业建设规划;
2.组织本学院专业建设全面工作;
3.负责本学院的专业优化、新增专业、重点(特色)专业的申报、建设、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
4.完成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赋予关于专业建设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专业建设常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学校专业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和专业建设标准;
2.组织制(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3.组织学校新增专业申报建设、专业优化工作;
4.组织校级重点(特色)专业申报立项建设、中期检查、评估验收;
5.负责区级重点(特色)申报立项建设、自查、评估验收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专业建设实行专业带头人制度
培养或引进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高层次人才担任专业带头人,专业带头人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专业带头人产生的程序是:由各专业所在各学院遴选,报教务处确认备案。
专业带头人的基本职责:
1.提出专业建设小组的组成名单,经所在各学院审批并报教务处核准备案后全面开展专业建设工作。
2.负责组织制定专业建设规划,对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提出制定或修改意见,提出专业方向的调整建议,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建设方案。
3.负责制定专业建设经费使用计划,经所在学院领导审批并报教务处、财务处核准备案后方能具体使用及日常管理。
第三章 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八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适应地方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稳定的人才需求。
2.符合学校发展定位和专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学校现有的教学资源。
第九条 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
1.拟设置专业需有翔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包括对行业企业的调研分析,对自身办学基础和专业特色的分析,对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论证,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等。
2.拟设置专业需与学校办学特色相契合,所依托专业应是省级及以上重点(特色)专业。
3.拟设置专业须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师资队伍年龄、学历、职称等结构合理。
4.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应校企共同制订,实践教学课时占总课时的比例不低于50%,实验实训项目(任务)开出率达到100%。
5.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合作企业、经费、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等办学条件。
6.在技术研发与社会服务上有较好的工作基础。
7.有较高的培养质量基础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8.有详实、严谨的人才需求论证报告,计划招生规模原则上每年不低于50人。
9.拟设置专业实行总量控制。每年增设与调整的本科专业数不超过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规定的最高个数。
第十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的申报程序
1.各学院根据本学院的专业建设规划,经过充分论证,向学校提出专业设置(调整)的申请。
2.教务处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和学校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初审,提出是否可以申报的意见。
3.申报
(1)申报时间
申报增设或调整专业每年进行一次,具体申报时间以教育部、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2)申报程序
1)各学院根据学校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有关人员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
2)在充分考虑区域产业发展需求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办学实际,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3)申报材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论证材料,包括学校和专业基本情况、拟设置专业论证报告、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办学条件、相关教学文件等。
4.评审
(1)教务处对拟设置专业申报情况及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2)组织召开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会议。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现有专业布点情况、拟设置专业的设置条件和学校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对拟设置专业进行审议。
(3)学校审批。
(4)专业设置论证材料经学校官网公示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5)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符合条件的高校范畴内组织论证提出拟设专业,并报备教育部,教育部公布相关结果。
第十一条 学校定期对拟设置(调整)的专业建设进行指导、检查、监督、评估。对建设情况较好的专业予以重点支持;对建设情况较差的,学校将令其限期整顿,甚至限制招生或停办该专业(调整)。
第四章 专业建设的评估与验收
第十二条 学校专业建设分四类进行,即新增设(调整)专业建设、普通专业建设、特色专业建设、重点专业建设。
1.新增设(调整)专业是指经申报获批建设四年内的专业;
2.普通专业是指新增专业通过四年建设后经专业建设评估认定为“合格”以上的专业;
3.特色专业(校级、区级)是指体现学校办学特色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特色的专业。
4.重点专业(校级、区级)是指发展定位科学、服务方向明确、社会效益明显、具有自身优势和综合竞争力的专业。
学校重点建设和扶植学术水平高、师资力量强、教学质量高、教学基础条件好、社会适应面广、具有地方特色和社会效益的专业和特色专业。
第十三条 新增设(调整)专业的评估。新增设(调整)专业在招生后进入第八个学期,由教务处组织专家按照《广西城市职业大学本科专业建设评估指标体系》(附件1)进行评估。评估成绩为合格以上的新增设专业成为普通专业;评估成绩不合格的专业由所在各学院负责整改,一年后接受复评,评估成绩合格,成为普通专业。
第十四条 普通专业的评估。普通专业的评估由学校相关部门与各学院组成评估小组负责,可按学校的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评估,亦可根据专业特点自行确定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指标体系需报教务处备案)。普通专业评估每四年一次,学校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重点、特色建设专业的申报、建设与评估验收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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