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要求,落实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将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落到实处,系统推进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建设工作,加强课程建设,规范课程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提升人才培养水平,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章 课程标准的内涵
第二条 课程标准是执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现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的教学指导文件;是规范一门课程的课程性质、课程定位、课程目标、课程内容、实施建议等的教学指导性文件;是实现课程体系、教学内容等一体化贯通衔接的一环。
第三条 课程标准是综合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用人单位、教师和学生四个方面要求制定,依据教育规律和课程所代表的专业知识体系、社会实际需求和学生发展的特点,制定包含对学生在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反映了学生学习结果的期望。课程标准要有层次性和选择性,以利于学生获得更多地选择和发展的机会,为培养学生的生存能力、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四条 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课程建设是重点工作之一。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课程标准研究围绕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按职业岗位需要课程设置,深入探索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等方面,突出职业本科的“职业”属性和特色,为提升职业本科教学质量奠定基础。
第三章 制定课程标准的意义
第五条 职业本科是国家在高等职业教育中开展的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旨在培养具有较强技术理论知识基础、技术应用和初步研究能力,并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课程作为实施学校教育的重要载体和平台,是教育系统中的核心要素,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手段和保证。课程内容是课程的主体和提升课程内涵的重要指标,是决定课程开发成败的关键一环。
第六条 根据专业教育的性质,能在所修专业及相关领域从事管理类、操作类、专业技术类岗位工作,面向未来,面向发展,确定学生终身发展必备的知识和技能,能够更有效地培养学生的全面素质和创造力。
第七条 我校对学生素质的基本要求要做出规定,提出实施建议,但不直接对教学具体内容、教学先后顺序等问题做出硬性的、统一的规定,有利于发挥教师教学的创造性。
第八条 通过课程学习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所应达到的基本要求,便于教师更有效地开展教学评价和课程评价,进一步提高考试命题的科学性。
第九条 要在明确课程性质和在专业教育中的地位的基础上,将学生通过课程学习所要掌握的技能和应该具备的能力具体化、规范化,从而使每门课程的教学目标和能力培养目标更加明确。
第四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十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关于职业教育的决策部署,按照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等文件要求,深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德技并修,聚焦课堂教学,凸显职业教育类型特征,全面深化教学改革,打造高效课堂,构建具有广西城市职业大学特色的课程标准体系。
第十一条 服从人才定位,培养专业人才能力的原则
课程标准要严格遵循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准确定位课程性质和课程目标,使课程教学始终服务专业人才能力的培养,确保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十二条 贯彻校企合作、校企共同开发的原则
课程标准要按照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要求和人才培养规律,积极与行(企)业合作,深入开展专业人才需求和人才规格的调查研究,构建与行(企)业生产实际紧密结合的、有一定前瞻性的、有利于学生可持续发展的职业课程标准。课程建设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各专业要积极与行(企)业合作开发课程,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融“教、学、做”为一体,强化学生能力的培养。
第十三条 对接职业标准,突出职业能力培养的原则
课程标准要通过校企合作和研究分析,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依托行(企)业技术专家,特别关注与课程相关的行(企)业对职业能力、技术领域的要求,把工作任务、生产过程、职业资格证书、技术标准、职业资格标准等融入课程标准的制定中,实现课程标准与职业标准对接,突出职业能力培养。
第十四条 遵循教学规律,顺应教学改革发展要求的原则
课程标准要遵循职业教育教学规律,既要有适度的理论知识要求,又要有强化突出实践教学环节措施、理论知识以职业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使学生具备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实践教学要规范一定的时间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能指导在实际课程教学中,突出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有利于推动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实施任务驱动、项目导向等教学模式,融“教、学、做”为一体,使学生掌握从事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
第十五条 充分利用资源,利于推动课程建设与改革的原则
制定课程标准时,既要根据现有资源和条件,使课程标准在实际指导课程教学实施中切实可行,又要充分利用资源,并能着眼于教学条件和课程的长远发展,使课程标准在实际指导课程教学实施中,能较好地推动课程建设与改革,能服务相关行(企)业和技术的发展,打造与区域产业紧密结合的能力引领区域经济发展的一流课程。
第十六条 严肃性原则
课程标准一经确定,应力求相对稳定,任课教师不得擅自变动内容,如确需修改课程标准,应遵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章 课程标准的基本内容
课程标准的主要内容有:课程概述、课程目标、课程内容模块与课时、学习产出及测评、课程实施策略五个方面的内容。
第十七条 课程概述
包括课程基本信息、课程定位、课程与职业标准的关系、职业能力要求、课程所属的毕业生能力要求指标点组成。
第十八条 课程目标
主要包括总体目标以及具体目标,总体目标阐述本课程的总目标,包含课程思政目标,具体目标包含课程对应的毕业生能力要求指标点、知识目标、能力目标、素质目标(思政目标)。
第十九条 课程内容模块与课时
主要阐明各课程模块的学习内容以及学时。课程内容模块化考虑:一是根据提质培优行动计划“鼓励教师团队对接职业标准和工作过程,探索分工协作的模块化教学组织方式”,二是能力本位课程倡导模块化能力测评,三是有利于将职业能力要求选择为课程内容并进行序化。
第二十条 学习产出及测评
主要包括学习产出与测评方法以及课程达标要求,学习产出与测评方法主要阐述各个模块的学习产出、评价标准以及测评方法;课程达标要求包括:必须通过的模块、可以选修的模块、本课程合格标准。
第二十一条 课程实施策略
1.师资队伍
对讲授本课程教师的资质要求以及开展课程团队建设的建议。
2.教学设施
对本课程实施所需教学设施设备的基本要求以及建设教学设施的建议。
3.教学资源
对本课程实施所需教学资源的基本要求以及利用、开发课程教学资源的建议。
4.教学建议
对课程实施中教学模式、教学策略、教学方法与手段等的建议
第六章 制定课程标准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根据培养方案制订课程标准
充分考虑该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作用、地位和要求,贯彻培养方案所体现的教育思想、教育要求和教育目标,为人才培养目标实现提供有效支撑。不能出现课程标准与人才培养目标规格脱节、两张皮现象。
第二十三条 依据职业岗位分析制定课程标准
课程标准要明确专业能力、方法能力、社会能力三个课程目标,体现职业性和岗位性,不能只凭编写人的主观想象,或只依据某一教材进行编写,更不能将教材的目录作为课程标准的内容提纲。
第二十四条 参照相关的职业资格标准
要根据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任职要求,参照相关职业资格标准确定教学内容,规范教学的基本要求,体现职业岗位能力培养要求,建立突出职业能力培养的课程标准。
第七章 课程标准的管理
课程标准管理主要包括课程标准的制定(修订)、存档、执行和检查三个环节。
第二十五条 课程标准的制定(修订)
1. 制定(修订)课程标准的程序
(1)教务处提出制定(修订)课程标准的指导性意见。
(2)各学院、教学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各学院负责各专业的职业技能基础教育课程、职业技能专业核心教育课程标准的编写;各教学单位负责职业素养教育平台课程标准的编写。
各教研室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每门课程的总体目标和要求,主讲教师执笔编写课程标准,专业负责人研究审核主讲教师提交的课程标准,各学院、教学单位审议,并以适当方式征求学生和用人单位的意见。
(3)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教务处审查备案。
(4)报主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施行。
2.相同课程在不同专业中的设置,要根据不同专业的培养目标制定不同的课程标准。
3.各门课程的课程标准必须按照学校确定的统一格式编制,力求文字严谨,意义简明扼要,名词术语规范。
4.课程标准的修改。如果需要修改课程标准,应在开课前一学期,主讲教师申请,教研室提出报告,说明变动范围和理由,经各学院、教学单位批准,报教务处审查同意,方能进行修改。原则上每四年进行一次全校性的课程标准修订工作。
第二十六条 课程标准的存档
经审核完备的课程标准要逐级存档备案。课程标准的存档一式三份,分别在任课教师个人存留、教学单位和教务处存档。
第二十七条 课程标准的执行和检查
1.课程标准是实施课程教学的基本依据,是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课程标准进行备课、撰写教案和组织实施教学,按照课程标准进行成绩考核。
2.严格课程标准执行的检查。一是任课教师分别于期中和期末向教研室书面汇报课程标准执行情况。二是教研室不定期组织听评课活动,检查课程标准的执行情况,并以此作为教研室活动的主要内容之一。三是教学单位要在期中、期末定期检查教师执行课程标准的情况,及时解决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书面向学校汇报。
3.课程标准质量不合格、格式不规范,或者不能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实施教学的,学校将追究相关教师个人和教师所在教学单位的责任,在教学管理工作评估、课程评估和教学质量考核中予以一票否决。
第八章 具体要求
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课程标准编写重点是优先完成职业能力基础课程、职业能力专业核心课程。
第二十九条 课程标准编写的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入校三年以上的资历。新建专业或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三十条 课程标准编写格式参照教务处制定模板进行编写,具体格式要求详见附件模板。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广西城市职业大学关于制定本科课程标准的指导性意见》(城职大教字〔2020〕1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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