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城市职业大学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分院党政联席会(以下简称党政联席会)是建立党政配合、共同负责的二级管理体制的重要载体,是研究决定分院重大问题和统一领导分院工作的最高决策形式。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加强分院管理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证分院发展和各项工作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执行民主集中制。凡属分院“三重一大”(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都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决定。有关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征求群众意见,进行调查研究。
第三条 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在落实党政联席会的决议、决定时, 党政班子成员之间要相互沟通,相互支持,充分发挥个人专长,努力形成整体合力。要依据分工行使职权,独立负责地处理好日常工作;遇有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分管领导向分院党政主要领导汇报后可做出处理,但事后必须向党政联席会详细汇报。
第四条 建立议事及工作机制。党政联席会在议事和推动工作的过程中,要注意做到在工作目标上、工作思路、工作关系上做好合作,在工作职能、工作职责、一般工作、工作制度上做好分工。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一般由党总支书记、院长、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组成。
第六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的人员,除会议组成人员外,根据会议议题,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确定其他列席人员。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章 议事内容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
1.研究制定本分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政机关及校党政领导班子的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2.研究制定本分院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要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
3.研究解决本分院有关教学、科研、校企合作、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招生等方面的问题。
4.研究讨论职权范围内的干部、教师的培养、推荐、使用和管理以及人才引进等队伍建设问
题。
5.研究决定分院年度经费预算,审批预算内资金和专项资金的开支项目。
6.研究以分院名义开展的对内对外合作项目,起草协议,听取、审查合同与协议的执行情况。
7.研究推进分院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素质教育和日常管理以及社会实践、就业创业工作。
8.研究推进分院领导班子建设、和安全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及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
9.研究推进本分院安全稳定工作,解决突发事件的处理。
10.研究通过以分院名义向上级组织提交的重要建议和工作报告。
11.党政主要负责人认为应该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题决定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商定。
第九条 凡提交讨论的议题,各分管领导要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和调查研究,并提出处理的初步意见。
第十条 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如有必要,会议讨论的有关材料也应提前发给与会人员。
第十一条 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 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五章 会议召开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实行例会制,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根据讨论议题的需要,会议可分别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一般应保证全员参加,至少要有超过 2/3 的人数参加,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到会的人员,应事先请假,并就会议相关议题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意见。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所议事项,凡涉及党政联席会成员本人、亲属等人员应回避的问题时, 对当事者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由专人负责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应全面具体,并建档保存。
第六章 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应一事一议。会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就议题充分交换意见,做好个别酝酿。会上,提出议题的成员要就议题作详细说明,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在综合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主持人可对议题提出实施意见,形成会议决议。必要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表决形式可实行口头表决,也可进行投票表决。如对讨论的问题存在较大分歧,则不宜匆忙做出决定,在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上级。
第十八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其转告会议的决议、决定。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及时向分校有关领导、有关部门报告,或向全体教职工通报。
第七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条 与会人员要按时参加会议,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宜分开的有关内容、决定和形成 过程,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对违反纪律的人员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党政联席会所做出的决定或决议,会议成员应坚决贯彻执行,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会议成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未做出新的决定和决议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八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二条 分院每学期末将党政联席会会议纪要报学校党委,并对照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进行自查,填写自查表。学校党委要对党政联席会有关人、财、物等重大事宜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和定期检查,加强组织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分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对于没有严格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直至进行组织调整。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对专业分院的规定,同时适用于机关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本制度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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